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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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解决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存在的争议,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2、争议是指鼓励类产业企业或高端紧缺人才和人才所属企业(单位)与海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就企业(单位)第三条护法制统一、第四条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产生的异议或争端。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和主管税务机关在核查抽查及日常管理、风险应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申报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单位)未开展实质性运营的,应依职责加强纳税辅导,与鼓励类产业企业或人才和人才所属企业(单位)充分协商。鼓励类产业企业或人才和人才所属企业(单位)认可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或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企业(单位

3、)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意见的,应依法及时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第五条对于市县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或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企业(单位)不符合符合实质性运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市县(不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鼓励类产业企业或人才和人才所属企业(单位)提交的异议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本市县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部门组成联合复核组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反馈异议申请者,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第六条对于市县实质性运营联合复核组做出的有关企业(单位)不符合符合实质性运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

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鼓励类产业企业或人才和人才所属企业(单位)提交的复核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部门组成联合复核组再次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反馈复核申请者,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第七条对于省级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或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企业(单位)不符合符合实质性运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鼓励类产业企业或人才和人才所属企业(单位)提交的异议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

5、内牵头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部门组成联合复核组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反馈异议申请者,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第八条申请实质性运营复核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仍应遵守税收征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若联合复核组做出企业(单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复核意见,且企业(单位)符合其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进行纳税更正申报并按规定办理税款退抵。第九条企业(单位)在异议申诉阶段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经联合复核组查实后,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第十条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处理期间的计算和争议协调处理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对企业(单位)未开展实质性运营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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