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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1.2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施工工地等容貌,均适用本标准。1.3 积极采用智慧化手段,通过系统性数据采集和分析,对影响城市容貌的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1.4 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修复。1.5 责任
2、单位和个人应保持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有序。1.6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区县(功能区)参照执行。2建(构)筑物2.1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色风貌,展现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2.2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清洗、维护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的规定。2.3 主体建(构)筑物外立面一般每3至5年粉饰一次,粉饰装修应保持原建筑物的色彩、造型和设计风格。2.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临街
3、门窗进行变更。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应保持原建筑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2.6 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2.7 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加设施的下沿高度及突出道路红线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2.8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规范有序、定向集束,不得散乱。2.9 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2.10
4、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2.11 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12 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分界宜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米;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清洁。2.13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街巷和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清理。2.
5、14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且应设置专门标志。3.1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清洁度指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的规定。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108)的规定。3.2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塌陷等情况的,应及时修复,修复后的路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3.3 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对应布置,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3.4
6、 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平整无震动,无缺损,不堵塞。井盖设置的方向应顺直整齐,符合行走方向。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水、无外溢现象。3.5 城市道路两侧的供电、通信线杆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不宜新建架空管线等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3.6 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读报栏、宣传栏、邮政箱(筒)、垃圾箱(台)、路标、站牌、标志牌、标志线、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桩(墩)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3.7 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
7、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等。3.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候车厅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3.9 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摊点群;其他道路上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整洁有序,管理规范;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文化商贸等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区域设置,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不得污染、损坏路面。3.10 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序。3.11 不得在城区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3.12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做到停车入位、顺向停放、禁占盲道。共享
8、单车、共享汽车应划定停放区域,废弃车、僵尸车应及时清理。3.13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等散体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措施,运载液体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和滴漏。4城市照明4.1 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景观效果良好。4.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道路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o4.3 道路照明在
9、亮灯时段应限制灭灯数量比例,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及以上,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及以上。景观照明在亮灯时段应满足景观照明效果,亮灯率应达到90%及以上。4.4 城市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设施无污损、油漆褪色或剥落,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及以上,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及以上。4.5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4.6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4.7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22时
10、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按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开启和关闭。5居住区5.1 居住区整体环境应整洁、舒适和美观。5.2 居住区内建筑物附加设施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相关规定,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5.3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畅通,无堵塞。楼道内干净整洁,无堆物。5.4 居住区内电力、通信、燃气、供水、供热等各类管线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设置,不得乱拉乱设;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5.5 街
11、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在居住区、街巷设置的公共信息栏,其样式、材料、色彩等,应统一设计、建造,保持外形美观;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信息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不得随意张贴。5.6 居住区内书报箱、奶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导向牌、标志牌、示意地图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的,应及时修复。5.7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不得有积存垃圾、积留污水、堆放物品等现象。5.8 居住区内垃圾收集容器(桶)、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配备齐全,保持清洁、完好。5.9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法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12、。5.10 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犬只不得敞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它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5.11 化6.1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城市绿化,应当保持植物生长良好、环境干净整洁,无缺失、无污物、无乱搭乱堆。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城市绿化,应当保持植物生长良好、环境干净整洁,无缺失、无污物、无乱搭乱堆,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6.2 行道树应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行道树定杆高度基本保持一致,不应影响交通信号灯、指示牌使用,不应
13、妨碍车、人通行。6.3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面应低于边缘石IOCm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树池周围的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树池内无污物。6.4 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以及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6.5 水域7.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维护水体质量,保持容貌整洁。7.2 泉池、湖泊、湿地、河道(渠)等城市水域的水面应当保持清洁,应及时清除水生植物、垃圾、油污等废弃物。7.3 城市水域范围内的环卫设施、水利设施、跨河管线设施、桥梁设施、码头及其带(系)缆设施和其他各类设施,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临河驳
14、岸的排水(污)口应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7.4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占毁绿地现象,无定置渔网、渔箱、网箭,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沿河(湖)各类绿化设施、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无晾晒、悬挂衣物,无违规悬挂标牌、条幅。7.5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7.6 各类船舶、塞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无乱堆积、乱搭建、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7.7 广告、招牌与标识8.1 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应保持干净、整洁,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无污渍、
15、无破损,无缺字、错字、少字和显示残缺。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规定。8.2 LED显示屏户外广告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不得造成光污染、噪声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8.3 布(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应立即拆除,不得影响城市容貌。8.4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8.5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8.
16、6 建(构)筑物上的招牌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底层以上的招牌宜集中组合设置。8.7 路铭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8.8 陈旧、损坏的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应当及时修复、更新,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8.9 场所9.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无乱贴乱画、无人员露宿,无违章设摊,无擅自出店营业。9.2 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首末站、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出入口及周边,无乱设摊、堆放杂物、乱停车、揽客拉客或其他堵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