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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工作管理及处罚规定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重要区域、重要岗位必须责任到人。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充分认识治安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认真进行自查。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防恐、防爆、防盗、防破坏工作,保证所在部门的安全。三、各部门负责人应提醒职工加强治安防范,节假日和下班后关好门、窗、水、电;发现治安问题、隐患或遇到紧急突发治安事件要及时通知保卫处及所在部门领导。四、医院治保委员会和保卫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各部门做好内部治安工作。保卫处要加强巡视,为临床一线做好安全服务,及时妥善处理治安隐患和治安事件。五、保卫处应及时向各部门负责人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隐患以及院区内发生的治安事件,并按照各部门所负责任及问题严重程度进行提醒、口头批评、发整改通知、书面警告直至行政处罚。六、保卫处对限期整改不力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七、对发生治安事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1)损失在IOOO元以下者,对直接责任者处罚款200元。(2)损失在IOOO-5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处罚款200-1000TEo(3)损失5000-20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处罚款1000-4000TCo(4)损失20000-50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处罚款4000-10000元。(5)损失在50000元(含)以上者,对直接责任者扣罚3个月奖金,同时进行院内通报批评。(6)对造成医院重大损失、发生人身伤害、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扣罚半年奖金,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情节极其严重,已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八、医院对负有责任的部门按照实际经济损失的20%-80%进行罚款。罚款直接从科室的奖金中扣除,个人处罚金额从个人奖金中扣除。九、责任认定办法1、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对发生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2、对难以认定的,交由医院防火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责任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