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16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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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椒江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16条(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凤凰行动”和市“上市100行动”计划,全面精准对接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上市公司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台州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核心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一、加强股改培育(一)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额中属于自然人股东部分的5%给予补助;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股改费用按实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IOO万元、50万元,在完成辅导备案或挂牌新三板时兑现。(二)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同一控制下因合并

2、、分立进行土地、房屋、股权等资产转让的,按转让价与投资成本费用差价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四)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在股改时涉及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以及后续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许可、消防验收、生态环境评估、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出具合规证明及历史沿革确认等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二、推动挂牌上市(五)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在辅导备案、报会和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IOO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补助;在科创板上市(含转板)

3、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中介机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实现境内或境外二次上市的,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六)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30万元。(七)对在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三、鼓励项目落地(A)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在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yc(九)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上市公司产业园区、总部基地,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引领作用;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项目用地,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募投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低

4、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十)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的,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的5%给予补助,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四、支持融资并购(十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并投在区内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十二)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300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

5、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五、完善保障措施(十三)建立上市公司纾困帮扶机制。对有困难且需要帮助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按照市区联动、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帮扶。通过组建专项基金、参与定增、提供增信等方式参与纾困。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帮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十四)建立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制。建立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商处理企业上市过程及上市后的各类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联系走访制度;建立工作专班制度,发挥部门、街道(镇)间协同作用;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后备企业培育负责制。(十五)建立上市公司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务工作

6、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加强董秘、财务总监人才队伍建设,在市值200亿元(含)以上上市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的董秘、财务总监经认定后给予相应人才层次政策待遇。建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员、辅导员制度,专门从事推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等工作。(十六)本政策涉及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涉及的市级补助部分纳入区级补助总额。补助事项如与区里其他政策(含招商协议)相同的,不重复享受。涉及同一事项或条件出现两次以上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兑现前,补助主体要作出承诺,若在约定期限内出现注册地外迁等情形的,应当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补助主体必须按规定依法纳税。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椒政发(2013)97号)、台州市椒江区企业股改政策新10条(椒政办发2017)157号)、台州市椒江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新10条(椒政办发(2017)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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