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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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为加强校车平安,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平安,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校车定义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规定获得校车使用容许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第三条校车使用容许获得校车使用容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

2、记;(二)有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道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五)已获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四条校车根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平安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平安设备放置在平安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平安防范管理地方标准;(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

3、超过60周岁;(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总分值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第六条校车使用容许程序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装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容许。详细程序如下:(二)学校自购校

4、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2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 .机动车登记证书;4 .机动车行驶证;5 .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6 .获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7 .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8 .校车平安管理制度;9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效劳提供者的客运经营容许证、租赁。(四

5、)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容许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第七条校车通行平安(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装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才能;身体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

6、可能危及照管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道路、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制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制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背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四)校车每半年承受一次平安技术检验。第八条管理职责(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开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开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展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

7、,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结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背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和校(园)长的范畴,依职能

8、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视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前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平安运行管理。(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催促校车效劳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进步校车效劳程度和平安保障才能。(六)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平安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平安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

9、各自的平安管理责任、平安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装备平安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平安协议。学校应当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展交通平安教育,讲解校车平安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疏散演练。(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L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

10、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平安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催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平安技术的检查。2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指导获得联络。3 .帮助、指导学生平安落座,系好平安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4 .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分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5 .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学生监

11、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做好校车平安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背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第十条违规处置学校违背条例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指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办学容许证。第十一条退出机制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第十二条过渡期自XX

12、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第十三条参照执行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创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本规定自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假设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XX)16号)同时废止。校车平安管理制度xx-09-0420:40|#2楼为实在加强校车平安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平安,根据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校(园)长是所在校(园)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对于

13、接送车辆平安运行工作负全面责任,详细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为直接责任人。2、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小组,详细负责校车的平安管理。3、校(园)长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于任课老师、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签订校车平安运行责任书。4、科学严谨地制定学生乘车订车、定座安排表,落实任课老师、值勤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5、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园)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惹事故,能在最短时间内,最有效的组织抢救并进展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

14、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6、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校车平安日志。7、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校车平安例会,学习有关交通平安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急救知识,认真研究校车平安管理,确保平安运行的对策,会议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8、认真确定每辆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等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确实定每一辆校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现象。9、认真组织校(园)长、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校车平安管理学习培训。10、学校(园)定期对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展交通平安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平安乘坐知识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组织校

15、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演练。IK学校(园)做好校车的日常平安维护,建立平安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12、学校(园)必须使用获得校车使用容许证的车辆接送学生,每半年对车辆进展一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由获得校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人驾驶。13、突遇恶劣天气,大雨、大雾、大雪等情况,自行决定校车停运。为确保校车行车平安,实在保障学生的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平安法、校车平安管理条例,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1、应经常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平安法、校车平安管理条例。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2、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尚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3、严格执行教育、交通等管理部门及校(园)的校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4、在患有阻碍平安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车。5、驾驶校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6、不疲劳驾车、不酒后驾驶、更不准醉酒驾驶。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接打、闲谈或有其他阻碍平安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开车。7、出车前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平安门、座椅、平安带等车况进展平安检查,不准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8、出车前检查水、电、油,发现不正常立即维修,出车回来后检查油量,发现油量缺乏,立即加油,严禁载有学生时进加油站加油。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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