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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学院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资产设备的管理,增强教职工生爱护学校资产设备的责任心,避免资产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资产设备的完整和安全,根据国家及学校XX工程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本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各级资产设备使用部门要做到正确使用资产,做好资产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资产设备的管理部门对资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生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时,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第三条各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使用资产设备的师生经常进行爱护资产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教育,要加
2、强对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要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和业务水平,对资产设备做到经常性的检查和维修,使资产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严防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事故发生。第二章追责部门及职责第四条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责任追究,实行学校追究和部门追究责任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代表学校实施全校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追责工作,管理资产设备的中层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追责工作。部门内具体的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情况梳理清楚,协助部门弄清事故原因,依据原因,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中层部
3、门是指该资产设备账目登记归属的部门,也是该资产设备的直接管理部门。该部门直接管理的资产可能是直接使用的,也可能是公共使用的,或某特定情况代管的。不论何种情况,中层部门对每项资产设备,都要确定明确的资产管理员和该资产的责任人。第六条国资处在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追责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 .依据上级规定,制定学校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追责制度、办法、程序,并按照损坏、丢失追责具体要求,认真落实;2 .对资产设备中层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清查,摸清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提出追责要求;3 .对中层部门提出的追责报告进行审查;4 .将确定的追责报告报学校审批,敦促落实追责结果;5 .随时检查部门资产情况,防止资产
4、损坏或丢失。第七条中层部门在资产损坏、丢失追责方面的职责是:1.结合本部门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情况,落实本办法;2 .对资产设备责任人报告的损坏、丢失情况进行查验,初步审核;3 .提出本部门资产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意见;4 .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资产管理;5 .随时清点本部门资产情况,防止资产损坏或丢失。第八条资产设备管理责任人在资产损坏、丢失追责方面的职责:1 弄清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具体情况;2 查找原因,写出资产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材料,提交所在部门;3 随时清查、维护本人负责管理的资产设备,防止损坏、丢失;4 接受教训,完善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第三章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原则第九条资产
5、设备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丢失等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事故责任认定。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1.由于管理不到位,部门对实验室、研究室资产设备没有明确分工,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的。2 .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资产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3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4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5 .未了解资产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资产设备造成损失的;6 .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学生不及时改正错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6、7 .失职原因造成火灾、水灾等而损坏的;8 .驾驶人员违章驾驶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不全额赔付或不承担赔付责任的;9 .擅自将实验室中的资产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丢失的;10 .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设备损失的。第十一条事故免责认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经过鉴定和部门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追责。1 .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 .因资产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3 .经过批准,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改造操作或检修,存在事故隐患,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 .不可抗力(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
7、造成的毁损,应当由相关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第十二条追究原则资产设备责任人应对所负责的资产设备行使保管责任,需要维护的及时维护,若发生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要及时告知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领导,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 .主动申报,处理从轻。资产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的,使用部门责任人应立即向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领导汇报,并在发现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送达国资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处理。对于主动申报资产损坏及丢失情况,认定与处理时从轻对待。2 .管理不规范,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隐
8、匿不报的,处罚加重。由于管理不规范,资产设备出现损坏、丢失,不能够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在资产清查盘点中被发现的,根据损失额度和性质严重程度,对责任人、部门提出书面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加重处罚。3 .长期对资产设备不清点,人员调动、换岗不认真移交,造成账、卡、物不一致的,资产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第四章处理方式第十三条处理方式以经济赔偿和教育两种主要方式。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确定。第十四条损坏类事故,经济赔偿标准。1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零件、材料费;3 .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补偿;4
9、.局部损坏或丢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时,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5 .对于常用设备,特别是可以公私两用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引起丢失或毁损,按照净值赔偿;6 .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出借固定资产的,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资产净值全额赔偿。7 .若属于人为损坏设备参照丢失标准赔偿。第十五条丢失类事故,经济赔偿标准。1 物品使用1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赔偿;2 物品使用2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80%赔偿;3 物品使用3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70%赔偿;4 物品使用4年内丢失的,按物品原价60%赔偿;5 物品使用5年及以上丢失的,按物品原价50%赔偿;第
10、十六条资产外借1 .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资产设备,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须书面提交“外借固定资产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2 .教职工因公需要借用资产设备,亦须书面提交“外借固定资产申请”,进行审批后方能借用;3 .如果借用资产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视同丢失,按丢失的规定赔偿。第十七条资产设备出学校大门,必须持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出的出门证明(出门证明由直接管理部门的资产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出门,没有出门证明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扣发门卫工资,扣发数额与放行资产设备价值等值。第十八条部门资产有账无实物的,根据无实物资产设备的总值额,折算补偿值,相应从部门年终绩效工资的总额中扣除。第十
11、九条责任划分。造成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50-100%;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50-0%o第二十条纪律处罚规定。因下列情况,造成重大资产设备损失,除责令赔偿外,应给予相应地行政处分:1.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2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的;3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第五章处理及赔偿程序第二十一条损失申报与确定。发生资产损坏、丢失后,资产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书面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国资处及有关部门。书面材料中应客观详细叙述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原因,并对损失价值做出初步估计。因损坏或丢失资产,可能会导致机密泄漏的,
12、必须如实申报内容;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丢失、被盗资产,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索要立案证明。第二十二条损失认定。一般性资产损坏、丢失后,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的损坏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或损失认定书。国资处与财务处配合下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由国资处监督执行。若有第十九条所述情况,需要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提交相应部门。第二十三条赔偿手续。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国资处负责督促检查赔偿情况。经督促教育,仍然拖延不赔偿的,经人事部门同意,财务部门从其薪酬中扣付。若赔偿者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调查证实,国资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赔偿。第二十四条受损资产处理。损坏的资产如有修复价值,则由使用部门向国资出提出报修,修复后继续使用,如无修复价值,则由中层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理资产报废准备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