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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XX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XX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类特种设备设施及所有从业人员。第三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特种设备目录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2、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类设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四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第五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I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
3、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第六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第七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4、),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八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I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九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第十条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技术设备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5、凡采购特种设备均应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评审,其评审要求如下:一、审查生产厂家与其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产品的检测控制手段。二、提供产品的国家认可、核准范围内有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整机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三、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四、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购买,且买卖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第十二条特种设备采购完成到达现场后,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至到货检验,以确认设备是否与生产厂家设备技术档案相符合,到货验收合格后,设备方可投
6、入使用。第十三条设备投入使用前,均应由生产厂家进行设备调试、试运行,技术设备部组织人员参加生产厂家的设备操作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十五条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资格证书。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第十七条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
7、验。第十八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公司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公司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
8、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二条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第二十三条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第二十四
9、条各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二十五条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第二十六条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
10、予以报废,并由技术设备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无资格证人员一律不得操作特种设备。第二十九条安全保卫部和技术设备部必须根据各使用部门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进行现场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危险品及问题的,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改正。第三十条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保卫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