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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XX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XX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国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全面规范公司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工作,重点落实库房货物“五距”码放标准内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各库房区域。第三条公司各库房要履行以下相关通用标准,具体为:一、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二、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三、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
2、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四、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五、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六、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七、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八、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九、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十、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十一、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
3、报告以便追查处理。十二、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十三、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第四条公司各库房货物码放必须严格履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第6号令中第三章第十八条具体内容,即库房“五距”要求,包括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和堆距,具体为:一、顶距: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平面之间的距离。一般的平顶楼房,顶距为5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顶,堆货顶面以不超过横梁为准。二、灯距:指仓库内固定的照明灯与商品之间的距离。灯距不应小于50厘米以防止照明灯过于接近商品(灯光产生热量)而发生火灾。三、墙距: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墙距
4、又分外墙距与内墙距。一般外墙距在50厘米以上,内墙距在30厘米以上。以便通风散潮和防火,一旦发生火灾,可供消防人员出入。四、柱距: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一般为1020厘米。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发的潮气使商品受潮,并保护柱脚,以免损坏建筑物。五、堆距: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通常为100厘米,堆距的作用是使货堆与货堆之间,间隔清楚,防止混淆,也便于通风检查,一旦发生火灾,还便于抢救,疏散物资。第五条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第六条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
5、、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第七条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第八条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第九条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第十条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第十一条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
6、,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第十二条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第十三条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第十四条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
7、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六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十七条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第二十条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第二十一条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
8、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第二十二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三条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四条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第二十五条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第二十六条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第二十七条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第二十九条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三十条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第三十一条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