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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定期报告制度一、发生轻伤事故后,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安全员,由安全员在当日(或当班)前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分公司质安科。轻伤事故由工地安全员负责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负责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分公司质安科,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单纯的轻伤事故暂不填写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有(年)报告。二、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最快速度(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主管部门、公司质安处和当地劳动及其它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的权限进
2、行。同时,发生事故的应在规定的事故结案时限内,写出企业职工作废事故调查报告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转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此外企业应认真填写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登记表,存入企业档案资料。三、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所在地劳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工会。四、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权限进行,完成之后,由企业写出企业职工伤亡调查报告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告同级劳动部门。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凡有人员伤亡的,必须一并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度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分别按照两个“规定”的要求,查明事故情况,迅速向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工会和涉及到的当地最高军事机关等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