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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产业发展招商扶持办法(暂行)为严格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21)18号)文件精神,依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以下简称省若干财政措施),进一步做好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屯昌县产业发展招商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与省若干财政措施形成合力叠加使用。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实质性运营要求,且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名单内的企业。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扶持主营业务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相关产业。全面落
2、实省第八次党代会“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要求,聚焦发展四大主导产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扶持的产业主要分为四类,分别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扶持的政策分为:运营性及招商引资办法、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其中,四类产业共有的为运营性及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具体见附件一、二、三、四。第二章运营性及招商引资扶持措施第一条扶持中小微企业(一)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企业在屯昌县承租国有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依据企业实际需求给予最高不超过两年免租扶持。(二)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企业在屯昌县办公使用的水费电费和物业费进行补贴,入驻前两年按每个年度支付
3、水费、电费和物业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三)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企业入驻第一年在屯昌县办公且购买社保人员的交通、通讯等费用进行补贴,按每月200元/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四)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新引进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择高申领,不予叠加。1 .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全职高层次人才按1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国际高层次人才按L5万元/人);柔性高层次人才按0.5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国际高层次人才按0.8万元/人)。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人数超过企业在职员工总数的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引才奖励。2 .海南省人才团队奖励标准:企业全职
4、引进“海南省人才团队”的,按每个团队20万元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企业柔性引进“海南省人才团队”的,按每个团队15万元给予一次性引才奖励。第二条知识产权成果奖励对企业新增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3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增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0.2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增的地理标志、驰名商标,按0.5万元/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登记且合同成交额超过500万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技术合同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第三条鼓励提高进出口额奖励按企业货
5、物或者服务进出口交易额的0.1%,按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第四条激励企业加快升规纳统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可一次性享受5万元奖励,之后三年内不降规的,还可再次享受5万元奖励。原已纳统的“四上”企业,本办法公布之日前连续三年不降规的,同样享受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第五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对辖区内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其向银行机构办理贷款融资的,在贷款期限内,按照其贷款额度的3%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各项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5%
6、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S)设立屯昌县产业发展基金。所投企业符合海南省屯昌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重点产业。(具体产业基金采用“一事一议”进行确定)本条奖励仅适用于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屯昌县内,且融资均投资于屯昌当地的企业。第六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会,按参展项目费用的1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对企业举办对外宣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且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0人的,按活动费用的10%给予单场活动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实际利用外资奖励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企业,按照到位资金K给予一次
7、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八条招商引资奖励(一)项目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持续1年以上不撤资的,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项目不涉及用地,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且项目(企业)注册之日或迁入之日起2年内在屯昌县缴纳社保且月均就业参保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招商项目对应的招商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第三章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措施第九条分四类产业制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具体见附件一、二、三、四。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奖补主体获得的扶持资金一般不得超过其对我县级税收贡献的80虹但
8、对我县综合经济贡献大,实现零突破或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和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进行扶持。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海南省实质性运营规定,合法经营,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简明易操作的配套细则,并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对符合本办法扶持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屯昌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衔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则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如与县级其他扶持政策有冲突或重复,以本办法为准
9、。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超过”“以上,“不少于”“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政策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第十四条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或人员必须主动向县政府或具体的部门申请,与县政府或具体的部门签订产业扶持协议,并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屯昌县政府原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2022年度未享受过扶持政策,且同时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原2015年6月15日印发的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实施
10、办法(暂行)的通知(屯府办2015)56号)随即废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1.屯昌旅游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2 .屯昌现代服务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3 .屯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4 .屯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附件一屯昌旅游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一、建设性扶持措施(一)通过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二)被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示范点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被评定为五椰级、四椰级、三椰级乡村旅游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四)被评定为“金宿
11、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二、发展性扶持措施获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或中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6万元、5万元。获海南省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附件二屯昌现代服务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一、建设性扶持措施对实缴注册资本或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以上的,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奖励资金按三年拨付,在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第三年各拨付30%。二、发展性扶持措施(一)激励企业营收上规模奖
12、励。对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企业,月度营业收入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企业可按月申请,已获得奖励的营收部分不重复计入。(二)激励企业营收稳增速奖励。对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年营收额增速超过10%的,每新增200万元,奖励1万元;年营收额增速超过20%的,每新增200万元,奖励L5万元;年营收额增速超过30%的,每新增200万元,奖励2万元。附件三屯昌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性和发展性扶持办法一、建设性扶持措施(一)在屯昌设立的分支机构。1 .对国内外知名的科研院所、大学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建设
13、等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由主管部门设立门槛,提出对“研发人员数量、研发经费投入、科研基础建设等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的具体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 .对被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除享受省有关奖励外,县财政另按建成运营1年后实际固定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3 .对在审批部门登记备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按机构建成运营1年后实际固定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100万元。(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育。L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产生的申报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
14、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进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2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奖励外,县级配套引进奖励措施,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或研发投入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3 .对被海南省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三)支持扩大有效投资。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每年度按其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奖励,其中,纳统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纳统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30
15、万元。对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则再按其基础研究实际支出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30万元。(四)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被认定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根据自评入库时填报的研发费用进行奖励,研发经费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研发经费未达5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二、发展性扶持措施(一)激励企业营收上规模奖励。1 .对月度营业收入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2 .对月度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智能制造等制造类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二)激励企业营收稳增速奖励。一个会计年度内
16、,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高端制造等制造类企业),年营业收入额增速超过10%、15%、20%的,分别奖励L5万元、2万元、2.5万元。(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L经认定运行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创新创业平台,分别给予4万元、1万元的运营资金奖励。3 .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后运营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除享受省级扶持政策资金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四)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对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合同实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