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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令蜃量事故加若、应信处置检调在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结合XX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2、项目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质委办”)在项目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对项目公司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参建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公司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组建的现场管理机构。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L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2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3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2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3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L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4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5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四)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一般E类事故: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较
4、大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1)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2)造成500万元以上IOOO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造成轨道交通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行车5小时以上的,或者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的;(4)造成轨道交通1条已(试)运营线路非运营区段中断7小时以上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下人重伤的;(2)造成3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造成轨道交通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单向中断行车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的,或者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双向中断行车
5、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4)造成轨道交通1条已(试)运营线路非运营区段中断5小时以上7小时以下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1)造成10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造成轨道交通1条已(试)运营线路运营区段严重晚点1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的;(3)造成轨道交通1条已(试)运营线路非运营区段中断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1)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造成列车延误30分钟以上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D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E类事
6、故:(1)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2)造成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3)造成运行列车延误15分钟以上的。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七条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其他事故,其严重程度与上述情况等同,但又未列入其中的,按照对应的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事故的等级。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况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一)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故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二)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故:1 .龙门吊、盾构机等大型
7、机械(特种)设备险性事故;2 .满堂支架等大型临时设施险性事故;3 .深基坑开挖发生基坑坍塌险性事故;4 .隧道施工发生坍塌险性事故;5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遗失案件;6 .发生造成煤气管道、主水管道、主供电线路断裂事故;7 .其他社会影响大的险性事故。(三)其它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质量事故后,应按国家、行业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公司和地方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事故报告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施工单位内部事故报告程序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或技术员或工点负责人
8、或工区负责人等)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安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总监或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内部单位事故报告程序和外部单位事故报告程序报告事故情况。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在向监理单位报告的同时按以下三条线逐级将事故报告至项目公司。(一)安质系统一条线:施工单位安全总监或安质环保部部长一项目公司安质部部长一项目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一项目公司总经理;(二)调度系统一条线:施工单位生产调度一项目公司生产调度一项目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f项目公司总经理;(S)生产领导一条线:施工单位经理f项目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一项目公司总经理。第十二条外部单位事故
9、报告程序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政府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出现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大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等紧急情况时,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第十四条事故报告时限要求(一)施工单位向监理、项目公司、地方政府事故报告时限: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监理和业主,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地方政府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二)项目公司事故报告时限:项目公司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一)事故报告方式施工单位安全质
10、量事故发生后,各级应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书面三种方式逐级报告事故情况。1.电话报告: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后,各级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电话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告事故情况;2,手机短信:各级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逐级报告,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应每隔1小时更新短信内容再逐级上报;3 .书面报告:在电话和短信报告后,各级在初步了解现场情况后,以书面方式再次上报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各级应及时补报;(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或单
11、位、应当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直至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置结束。5 .报告地方政府的内容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详细书面记录接收部门、接收人、报告时间和上报人,并由施工单位安质环保部留存备查。(二)事故报告主要内容L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轨道线路应包含区间、线别、里程标等事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6 .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现场控制的情况;7 .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是否涉及到外籍人员的伤亡,并初步估计直接的经济损失;8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9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
12、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科学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项目公司安质部建立值班制度,收集、传递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有关信息。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拍照、录像和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事故调查分外部调查和内部调查两种形式。(一)外部调查是指发生事故后,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13、做好调查工作;(二)内部调查是指事故单位内部和项目公司内部开展的调查。事故上级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项目公司内部也要按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各级调查应在现场救援结束后(或暂告一阶段后),地方政府开展事故调查的同时,启动调查工作。第二十条一般B类以上事故,按市政府xx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相关政府组织调查。项目公司安质委办牵头相关部门及单位,按政府部门要求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若由政府部门授权项目公司调查的,则按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一般B类以下事故,由相关单位负责调查。项目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进行调查。项目公司事故内部调查组的组建应当遵循精简
14、、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情况,事故内部调查组由项目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安质部、建管部、计划合同部、综合部等部门派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三条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S)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内部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15、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产生的费用由事故的责任方支付,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七条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项目公司董事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但不限于):(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内部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结束后,有关资料由项目公司安质部存档。第六章事故责任认定第三十条事故分为责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