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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亚湾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指导监督组织机构-3-第三章资源资产管理-7-第一节资源资产清查-7-第二节资源资产评估-10-第三节资源资产处置-12-第四节资产采购-15-第五节建设工程管理-16-第四章资源资产交易管理-19-第一节交易总则-19-第二节交易方式-20-第三节交易程序-23第四节交易规则-28-第五节交易监督-29第五章资金管理-31-第一节财会管理-31-第二节预决算管理-31-第三节银行存款账户及货币资金管理-33-第四节收支管理-35-第五节债权债务管理-36-第六节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38-第七节财务审批-38-第八节票据管理-40-
2、第九节会计档案管理-40-第十节财务公开与监督-41-第六章责任追究-43-第七章附则-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惠州市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亚湾辖区内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村党组织(村指建制村,村党组织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3、、支部委员会,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及近年来改革形成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含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及资金,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4、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A)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5、(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资产做出处置前,应当邀请村(社区)监督站站长列席会议。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第二章指导监督组织机构第八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
6、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区农业、水务、林业、国土、科技、财政、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在法规政策、业务流程、便民服务等方面加强服务指导,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行业指导,并受理相关投诉和建议。第十条街道办、村(社区)监督站和村(社区)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落实党委、政府要求,依照本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第十一条凡是涉及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7、先由村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村党组织领导本村重大事项决策。村民小组一级的重大事项,由村民小组党支部或村民小组制定初步方案,提交村党组织研究,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村组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材料,须同时加盖村党组织公章。对未加盖村党组织公章的材料,上级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街道办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导小组,建立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统筹本街道辖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服务。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活动,依托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开展(惠州农村三资平台功能未覆盖的物资采购和三旧改造主体选择,可在大亚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开展
8、)。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应当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同时应自觉接受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辖区街道办、村(社区)监督站以及村(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监督。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场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股东)权利、义务;(五)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人数和产生办法;(六)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任期时间、人数配置及人员产生与罢免程序;(七)收益分配
9、制度;(八)财务管理制度;(九)审计制度;(十)公开制度;(十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价值评估的具体数额标准;(十二)章程修改程序;(十三)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召开、表决程序办法;(十四)其他涉及成员(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确定前款第五项事项时,成员(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确定前款第十三项事项时,成员(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股东
10、)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六)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七)其他应当由成员(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成员(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年
11、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S)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第十九条集体收益分配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全面兼顾、合理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布。同时,应在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使用方案和提取比例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三章资源资产管理第一节资源资产清查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清查由街道办组织,按照全面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W,
12、对所有资源资产通过实地盘点、查询、核对等方式,进行全面盘点,逐项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的存量、种类和分布。第二十一条每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开展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基准日定为上年的12月31日。期间有资源、资产变动的,且未在变动时及时核销或登记的,必须在清查基准日起15天内完善好相应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属街道办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除资源性资产外,农村
1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
14、区)监督站备案。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
15、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执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表决通过后5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公示本次资源资产清查初步结果。公示期间,要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问题报街道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和村(社区)监督站备案。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登记制度。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源资产,要按资源资产的类别建立台账,录入惠州市农村三资平台,记录资源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搜集和管理(包括资源资产处置、财产物资购置以及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交易、合同等相关文书)。第二十七条街道办统筹负责本街道辖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固定资产台账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内容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