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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
2、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第十
3、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4、。2、科技创业人员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研究开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3、创办的企业须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孵化基地后保证能在孵化基地内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第四章孵化企业进驻程序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入驻孵化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入园申请表及入园协议;2、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
5、印件;3、企业章程、技术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4、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或项目可行性报告;5、企业及项目和产品简介、经营情况报告(负债表、损益表);6、其它有关资料。符合入园创办企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入园申请表、入园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其他服务程序参考企业入驻程序。第十七条孵化基地对企业、项目、人员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对经审核符合要求条件的,根据入驻企业的产业需要(设备安装、产品摆放、生产空间等)及规划设计确定使用面积。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孵化协议,确定孵化关系。第十八条孵化关系确定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交纳房租及管理费用。第十九条生产力
6、促进中心作为孵化基地运营方仅限于对入孵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不承担与企业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3、遵守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各项协议;4、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基地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孵化基地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入孵企业享受财务托管费用、房租费用等减免政策;对入驻的重大项目、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在资金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第二十二条孵化基地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2、
7、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成果转化、成果交易、合资合作、风险投资、资本对接提供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等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举行相关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7、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8、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第六章孵化企业毕业标准第二十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原则上为五年,五年后孵化基地根据评估准予毕业或终止孵化,对于
8、需延长孵化期企业申请批准后才可留园继续孵化。第二十四条孵化企业毕业条件。孵化企业经过五年孵化,毕业企业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进入科技部门高新技术体系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认定;2、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总收入达200万元或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4、拥有超过5项自主知识产权;5、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连续3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6、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第二十五条经认定毕业的企业由生产力促进
9、中心授以“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毕业企业”证书。第二十六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毕业的企业,科技园将减少服务力度或直接解除孵化关系。第二十七条孵化基地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孵化企业毕业标准的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第二十八条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1、孵化毕业申请书;2、经营状况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4、其它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迁离孵化基地。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0、,孵化基地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停止服务。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2、企业被吊销执照的;3、长时间歇业,无正常经营行为的;4、企业经营范围和内容与入孵条件不相符的;5、不服从园区统一管理的、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孵化基地规章制度,一经指出仍不予改正的;6、拖欠园区各项服务费用的;7、两次考核未达标的;8、未能在孵化基地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的。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不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第七章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
11、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第三十二条评估考核程序。孵化基地书面通知企业一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一孵化基地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一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第三十三条评估考核结果。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第三十四条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财务报表;2、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3、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4、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5、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企业应对入孵后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的建立和培养、管理制度、营销渠道等方面的建设情况进行详细的总结)。第三十五条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基地其他管理办法均以此管理办法为基准制定。第三十七条生产力促进中心拥有最终解释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