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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民事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办应诉责任主体(-)市司法局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司法局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因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
2、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市司法局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二)相关部门因市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因以市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实施该民事行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民事应诉的具体工作。(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确定由政策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市司法局,就市政府应诉工作与应诉承办单位对接,及时办理文件转办、审核、签发、盖章。二、承办应诉工作流程1 .人民法院的行政或民事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司法局统一接收。市政府办公室、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市政府行政或民事应诉通知书和
3、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司法局。2 .市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属于司法局承办应诉的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准备答辩材料;对属于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应诉的诉讼案件,应当在2日内向该承办单位出具答辩通知书,并向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3 .有关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司法局。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答辩状代拟稿;(2)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的证据、依据;(3)应诉工作专班、责任领导和拟派出庭应诉人员名单;(4)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4 .市司法局自行准备或者收到答辩材料后,应当在2日内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市政府审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前款规定的材料报送市政府领导审定的,由市长审签。市长可以授权副市长审签。5 .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司法局应当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属于其他单位承办的,转送其他单位,由其提交人民法院。6 .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部门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5、、原告和有关当事人。7 .人民法院依法对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解情况。8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部门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决定上诉的诉讼案件,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9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部门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10 .应诉承办部门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
6、报请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1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应诉承办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12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案件报告,同时报市司法局备案。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2)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3)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3 .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三、承
7、办应诉工作要求(-)市司法局1 .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由市司法局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2 .及时确定应诉承办部门,并向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3 .及时审核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市政府审定。4 .根据承办部门申请或领导要求,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团会议分析、研究、讨论案情,提出法律意见。5 .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畅通应诉和矛盾纠纷化解渠道。6 .定期对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对应诉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部门和应诉人员进行通报并要求整改。(二)承办部门1 .应诉承办部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成立案
8、件应诉工作专班,明确责任领导和应诉人员。2 .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应诉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诉讼案件相关情况;对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的应诉意见,应诉承办部门应当集体研究,研究结果和应诉准备工作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定。3 .应诉承办部门办理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4 .应诉承办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法及时应诉,造成不良后果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3)拒绝履行或者
9、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4)其他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出庭应诉人员1 .进一步加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属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案件,应当指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90%,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纳入法治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诉案件办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