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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以下简称“三项业务”)的法律审核工作,促进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的“三项业务”法律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三项业务”法律审核工作。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承担“三项业务”法律审核工作,并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第四条“三项业务”的法律审核工作遵循统一管理、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合法合规、尽职尽责的原则。第五条法律事务部依
2、据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避免或者减少公司资产损失。各职能部门要重视法律事务部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二章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第六条规章制度是指由各职能部门制订,以书面形式表达的,经审核批准后公布执行的,约束投资、经营、管理、运行的规范性文件。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研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并拟定草案后,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对职能部门送审的规章制度草案,要从法律专业角度,审核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制度,条款是否齐备、完整,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表述是否准确。第九条规
3、章制度草案的法律审核期限为送审之日起2至5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应向送审部门出具规章制度审核法律意见书。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该法律意见书应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经审核批准后,送办公室存档。第三章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第十三条经济合同是指以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资本
4、运营合同、投融资合同、涉外合同、招投标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等。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应参与相关经济合同的谈判、审核、修改、会签等工作。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由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牵头、其他业务部门分工评审、法律事务部审核、领导审批的合同签订制度。业务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负责,法律事务部通过签署审核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合同送法律事务部审核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真实有效,对项目社会经济环境了解充分和调查详尽。法律事务部要认真全面审核有关资料,评估法
5、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草稿的法律审核期限为送审之日起2至5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应出具经济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该法律意见书要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要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对经常使用的,具有重大影响,要统一规范合同范本、示范条款和守则。各职能部门应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反馈给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适当修改、
6、完善。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第四章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第二十一条重要决策是指涉及公司分立、并购、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部要全面参与公司重要决策,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就重要决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子企业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审核。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应出具重要决策审核法律意见书。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时,该法律意见书要同时上报总法律顾问。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考虑重要决策审核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经济合同纠纷或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法律事务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