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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手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发布,Z.1刖S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组教!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备案)。二、办理依据(一)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
2、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V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V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二)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贲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授权的地
3、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三、实施机构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四、许可人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L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六、申请材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请材料目
4、录序号材料名称介质要求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申请人自备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申请人自备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申请人自备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提出申请。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
5、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法人、其他组织
6、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
7、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原件1申请人自备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申请人自备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申请人自备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O合伙人认缴或者实
8、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1 .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2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
9、日)。承诺办结时限:L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十、许可办理(一)申请L窗口受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络收件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o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三)审查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1、红豆义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10、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20日内组织听证。(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法
11、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L证件制作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2 .证件送达(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3 .归档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红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
12、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许可工作流转单、审查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十一、许可服务(一)许可咨询L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2 .电话咨询:0873-372036103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以到红河州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手机短信、电话查询办理进程,
13、查询电话0873-3720361。十二、事中事后监管(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按照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事项,采取网络、书面、实地等检查方式,以每年不低于3%的抽查比例,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二)投诉举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甫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投诉:0873-3720159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
14、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三)结果处理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欠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0,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提出变更(备案)申请图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备案)办事流程图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主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