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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铁工程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总承包项目设计联络技术要求1.1 基本要求1.1.1 在系统设备的设计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对系统功能的要求召开相应的设计联络会议。1.1.2 投标人应在招标人代表的组织下,参加与其它相关合同设备的设计联络会议,会议地点设在其它相关合同设备的生产厂家时,投标人参加人员的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理。1.1.3 设计联络会议由投标人负责具体的计划和组织,按招标人要求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和工作计划表,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技术责任。1.1.4 投标人应结合自身产品特点,在设计联络会议期间提供系统原理图、系统产品安装大样图等,如设备有特殊要求,应在设计联络会议阶
2、段提出,并协助本系统设计单位完成系统设备的施工图设计。投标人负责图纸的深化设计,正式出图前须经设计院审核、检查、审查,并由招标人确认,但招标人签字并不代表可以减轻或免除投标人责任。1.1.5 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事项,投标人应解答招标人提出的问题,必要时投标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说明。1.1.6 设计和设计联络的内容包括:本系统设备硬件设计及优化、软件设计及优化、与其他系统的接口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等,并形成详细的设计联络成果文件,由招标人、设计单位、监理和投标人各共同签字和确认。投标人负责将每次设计联络会议中确定的内容形成成果文件供各方备案,并须经过招标人组织的专家评审通
3、过后方可实施,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1.1.7 设计联络费包括在投标人所在地进行设计联络的招标人人员的食宿、办公用品、往返及当地交通费用等。投标人应提供参加设计联络人员的建议方案,招标人每次参加人员人数暂定为7人次*14天,招标方有权视情况调整参加设计联络的人数及时间,设计联络费用由投标人按实际发生的人天数支付。1.1.8 所有设计联络会议的相关费用被认为包含在投标价内。投标人负担境内、外设计联络会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中国境内的费用标准参照招标方相关标准执行,在中国境外的费用标准按照中国外事局相关标准执行。1.1.9 在投标人的系统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及工程深化设计过程中,虽然
4、有招标人的协助因素,但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技术责任,投标人须对本合同项目负全责。1.2 设计联络的安排1.2.1 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在招标人所在地进行,应在合同签订后应招标人要求的时间进行,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后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和资料。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重点讨论BAS系统的系统结构及功能,制定详细的系统结构及功能规格书,应包含详细的各系统点表。设计单位审核投标人技术规格书,讨论确定技术方案。招标人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设备基本布置、各种设备详细说明书(包含技术指标、详细说明等)、设备总图、电气原理图等。1.2.2 第二次设计联络会议第二次设计联络会议在投标人所在地进行,投标人应
5、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前提交进行第二次设计联络会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招标人考察投标人工厂和设备应用现场。第二次设计联络会议重点讨论BAS系统与各专业的接口及人机界面,制定详细的接口协议。双方互提基础资料,确认系统和设备功能和技术参数。接口问题主要包括:接口标准、通信规约、交换信息内容、试验时间、试验大纲、试验设备、测试设备、试验报告等。1.2.3 第三次设计联络会议第三次设计联络会议在设备产地进行,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提前提交进行第三次设计联络会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第三次设计联络会议重点讨论BAS系统现场实施,制定详细的现场实施计划。招标人确认设备生产图纸、出厂验收大纲、现场试验大纲、培训大纲。1.2.4 其它设计联络除上述设计联络次数外,如投标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技术交流,可安排进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负担。如招标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技术交流或召开有关协调会,投标人必须参加,投标人费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