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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一、为了加强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医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医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对医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S)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四)报损。指对发生的
2、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三、医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处置,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处置。(一)单价在50万元以下的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处置,院长办公会审批。(二)单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处置,卫生部审批。(三)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处置,财政部审批。(四)报废、报损以外的形式处置的固定资产均要卫生部有等主管部门审批。四、医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履行如下程序:(一)由使用部门向医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报损与转让申请表”,需医科院、卫生部审批的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3、产处置申请表;(二)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的专业人员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如:基建处、行政处负责房屋建筑物的鉴定;医学工程室及放射科维修组负责专业设备的鉴定;行政处维修科负责通用设备的鉴定;教育处负责图书的鉴定等。(三)依据技术鉴定的结果,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及国资办会签意见。(四)按有关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医院领导或上级部门审批。(五)对已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六)归口管理部门持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填报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到医院国资办和财务处办理有关资产的注销手续。(七)因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要查
4、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报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五、医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一)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条件:已出现严重破损且已无法维修或虽能维修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划算的,或严重影响医院整体规划。(-)专业设备、通用设备的报废、报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设备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2、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医疗工作需要;3、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4、重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5、有关规定不准使
5、用的设备。(三)图书的报废、报损条件:经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六、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必须交医院财务处入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七、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部分零部件如有使用价值可拆零利用,由器材处及相关科室做好登记工作。八、医院国资办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九、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医院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