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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责任追究制度(2019年修订)为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职尽责,严肃政纪法纪,制定本制度。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予以追责(一)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未按工作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核查检查出现大范围漏查、核查检查工作组织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对企业提供数据和情况不认真核实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令整改退出企业督促推进不力、未按要求落实惩戒措施的,未按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及时向同级部门通报、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举报不受理、不查处或拖延查处贻误时机的,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严格查处谎报
2、、瞒报行为。串通企业篡改或销毁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查情况等谎报、瞒报的,对当事人及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属地政府有关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严厉查处各种干扰行为。对落后产能企业提供保护、阻挠执法部门和产业政策核查部门检查、干扰上级部门监督核查处置的,对当事人及其单位负责人、属地政府主要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不到位行为。在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中,因组织领导不力、滥用错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部门推诿扯皮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出现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越级上访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严格追究不执行上级部门处分决定
3、等行为。上级有关部门对工作人员作出处分建议后,责任单位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的,对责任单位领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追究懒政、怠政行为。同一个市(州)有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同时出现上述同类情况,或同一个市(州)反复出现上述各类情况,要进一步查清市(州)政府及其部门是否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和懒政、怠政行为,进一步追究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二、从重从轻处理(七)从重处理。对企业建设“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把关不严,或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同一个市、县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特别是检查或验收明确提出整改要求,仍然屡禁不止、屡
4、教不改的;对上级检查、验收提出的问题线索,地方政府和部门拒不查处,或提供假材料、假情况欺瞒组织的。(八)从轻或免予处理。能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履职尽责,认真开展工作,非主观原因出现工作失误或过错且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于工作积极主动,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因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手段、提高淘汰标准或扩大工作目标范围等出现工作失误,结合实际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理。三、工作程序(九)移交处理。省级检查、验收发现的一般问题线索,检查组或验收组书面移交市(州)政府查处,涉及市(州)有关领导的,移交省有关部门查处。(十)报送处理结果。省级移交地方政府处理的问题,地方政府要迅速组织核实调查,查清问题,查明责任,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