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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完整版)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Z月发布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红亚!行政区域内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原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二、设定及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三、实施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办件类型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六、申请材料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介质要求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申请人自备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1申请人自备3变更事项相关
3、证明文件原件1申请人自备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
4、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
5、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原件1申请人自备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
6、和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6己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申请人自备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申请人自备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
7、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注:1、合伙企业备案登记仅需提供第1、7项材料。2、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L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办理流程(一)申请1 .窗口收件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提
8、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7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 .网络收件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审核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四)许可决定
9、及送达方式1 .许可决定纽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2 .送达方式(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2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十、许可服务(一)咨询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电话咨询:0873-37203610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以登陆“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
10、(http(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投诉:0873-37201590信函举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红河州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