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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二、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则予每次经济处罚。四、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15天的人员停发当月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五、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入岗工种劳保标准发放。六、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于公司审批研究后增购。以上规定请每一位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将不定期到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保使用情况,将视情况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