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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原告:张三,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楼X单元X室。电话:159111IXXXX被告: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X路X大厦X层X室。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电话:OlO-XXXX139XXXX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
2、期间业绩提成XX元及25%经济补偿金XX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X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3月6日入职被告处,任销售部经理职务。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原告所领导的销售部门为被告创造业绩X万元,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业绩(业务管理)提成XX元,但被告恶意拖欠,经多次协商均未果。201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以原告不能完成任务、顶撞领导为托词,违法将原告予以开除。另外,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违法情况。原告于2011年1月XX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
3、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11年3月XX日作出京海劳仲字2011第XX号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三2011年3月XX日各项费用计算清单(合计人民币230437.22元)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6054.7元7220元+7210元+7586.3元+7586.3元+7586.3元+7586.3元+7536.3TE+3743.2元=56054.7元2、休息日加班费25419.6元及25%经济补偿金6354.9元(1) 7679.01元21.75X36天X200%=25419.6元(2) 25419.625%=6354.9TE3、业绩提成1018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25450元(1) 5090000元X2%=101800元(2) 101800元X25%=25450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15358.027679.01元义2=15358.02元;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