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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梅州市壹大竹政决杲福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敷草说明现将起草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2013年9月,我市制定了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配套制度(梅市府(2013)21号),初步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制度,将行政决策程序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为规范我市政府决策行为、提升决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出台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与管理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我市的原有规定已有部分内容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为
2、做好新旧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我市原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二、起草依据和坚持原则起草规定主要以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为依据。起草规定主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制度设计的全过程。二是坚持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规定的内容符合工作实际、能够解决存在问题,有助于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
3、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三、主要内容该规定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强化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公布前应当经同级党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二)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认定的可操作性。规定在与上位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相衔接基础上,采取决策事项“列举加排除“原则性规定与事项年度目录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编制要求,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条目化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目录化的形式,加强对各项决策事项的管理,增强可操作性
4、。(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定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厘清政府决策与部门决策之间的关系,理顺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推动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进一步提高决策质量和工作效率。(四)规范完善决策程序机制。规定对决策程序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一般要求,强调了风险评估的重点内容,并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决策草案完善的内容,增加了特定情形下的终止的规定,对不宜继续决策程序的予以暂缓或终止,合理有效配置行政资源,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五)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明确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执行情况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偏差。明确了开展后评估的情形条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六)强化决策监督。规定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决策监督内容,明确人大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权,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并对有关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增强决策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