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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必要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防范化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生产风险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领域重要法律制修订出台,国务院安委会制定实施了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好承接。二、修订主要内容现行规定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本次修订保持原框架结构不变,也未对原有内容做重
2、大调整,主要是承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新规定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承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一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二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三是落实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二)承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要求。一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3、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二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三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三)承接港口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要求。一是明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纳入相关信息系统。二是明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三是明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四是落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的监督核查的要求。(四)依法相应加大违法行为处罚。一是提高了相应条款中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增加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关闭力度,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