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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文呈阅、呈批及传阅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文件的呈批、呈阅及传阅行为,保证文件呈批、呈阅及传阅的严肃性、有序性和时效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文件的呈阅、传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第二章文件呈阅第三条呈阅的文件包括:一、省、市、县区领导部门的下发文件;外部企、事业单位的转发转送文件。二、公司简报、会议纪要、会议简报。三、公司及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或业务报告及其他需要领导审阅的文件。四、各类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消息。第四条呈送领导审阅的文件应视其文种以规定的格式起草。第五条呈阅件起草者应对文件进行仔细校对和修改,杜绝语法和字词错误,完成后交综合管理部审核。对含
2、有语句不顺或词不达意的呈阅件,综合管理部有权拒绝呈送,并要求起草者进行修改。第六条经审核无误的呈阅件,起草者须填写“呈阅件”(见附件1),再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将文件呈送领导。第七条呈阅件由文件名称、文号、眉首横线、阅件人、呈阅说明、末端横线、领导阅后意见栏、呈阅部门、承办人、电话等部分构成。文件名称、文号置于眉首横线之上,阅件人、呈阅说明置于眉首横线与末端横线之间的竖虚线左侧,领导阅后意见栏位于两横线之间竖虚线右侧。第八条文号包括部门代字和年代加序号。部门代字为:评审部“评&法律监管部:“法”字;计划财务部:“财”字;综合管理部:“综”字。第九条对领导审阅后的文件,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取回归档。如领
3、导签署了批语或意见,则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传达,并督促落实。第三章文件呈批第十条部门或个人因重要工作或业务需要向领导请求行动指示时,需写“呈批件”(见附件2)。第十一条除文件名外,呈批件的构成与呈阅件相同。第十二条呈批件呈送程序与呈阅件相同。第十三条阅件领导应在呈批件上作出批示。第十四条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取回批件并向有关部门传达并督促落实。经领导批示的文件应及时归档。第四章文件传阅第十五条除第二章第三条应传阅的文件外,其它文件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传阅的文件方可传阅。第十六条文件的传阅范围由指示传阅的领导圈定,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第十七条传阅的文件应附有文件传阅单(见附件3)。传阅人阅读完文件后,应在传阅单中的本人姓名上画圈或签名并注明阅读日期。第十八条文件传阅原则上应按文件传阅单中姓名的排列顺序进行。第十九条传阅人在阅读完文件后应及时将文件交还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传交下一位传阅人。第二十条传阅完毕后的文件由综合管理部收回归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