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征询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征询意见稿).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佛山市高明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 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企 业融资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 际,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 创业,根据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扶持办法(佛府办(2018) 43号)、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2022-2024 年促进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工信(2022) 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2、,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 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 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佛山市高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含专业子公 司)、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扶持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各项融资租赁业务。第二章扶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总部注册地在高明辖区内 的融资租赁企业,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落户奖励:(一)融资租赁公司:按融资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2% 给予其奖励,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 JTG o
3、(二)金融租赁公司: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 给予落户奖励2500万元;实缴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 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2000万元;实缴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 照第(一)标准即2%比例奖励。落户奖励采取分阶段给予方式。当融资租赁累计业务发生额 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奖励金;当融资租赁累计 业务发生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奖励 金。第五条给予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经费扶持。总部注册地在高 明辖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 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 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第六条 总部
4、注册地在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且年度 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现给 予扶持。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的扶持金额上限为200万元。第七条 高明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通过 直接租赁方式购买设备(购买设备不包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 车辆、非专业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按照设备融资金额2%进行 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每年编制财政 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5、用于扶持融资租赁企 业发展所涉及落户奖励、经营扶持及有关补贴等费用。第九条 落户我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若同时可享受我区现行 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其适用政策时采取从高且不重复奖励的原 则执行。第十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在每年4月前 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详见申报指南)对上 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 的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核发扶持资金。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需 在申请时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出具承诺书,承 诺企业存续期在3年以上。存续期内,融资租赁企业不得抽走注 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高明区,否则须退还
6、已收取的扶持奖励 或补贴。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收 回扶持资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为区级扶持资金,融资 租赁企业、辖区中小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符合市、区扶持政策的, 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中相关规定划 分。第十五条 制造业企业的标准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GB/T4754-2017)中相关规定划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工作局)负 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