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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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 转移接续(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深入推 进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质量,保 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 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3号)广东省医疗保 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 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 规2022) 6号)等法

2、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作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坚持以实现覆 盖全民、依法参保、统一规范、跨市通办为目标,以完善关系管 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着眼保基本,针对 重点人群精准施策,大力提升参保质量,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做 好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 益,稳步实现全民参保计划。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政策,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参保扩面管 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

3、 经办操作指引,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 核发、医疗保险费退还和退休一次性补缴等经办服务工作。市税务局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费全责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征 收,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受理、核验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补缴 业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医保基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 时间内将财政补助资金足额上划市级医保基金统筹专户。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学校做好大中专学生中参保人员的统计、 参保资金筹集工作以及办理参保手续。市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持一级、二 级

4、残疾人证人员)、退役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及失业人员的 身份认定及信息推送等工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部门协作】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关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关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充 分利用相关信息系统,完善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 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 重复参保情况

5、,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全民参保计划库,不 断提升参保管理服务水平和参保数据质量。第六条【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 式,拓展宣传渠道,使群众全面了解医疗保险政策和参保意义, 切实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扩面】根据本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 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本市劳动就业人口为参 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以本市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第八条【职工参保范围】下列单位及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 保:(一)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在本市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 休手续的人员,下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依托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 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灵活 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居民参保范围】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一)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本市户籍人员;(二)在本市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含大中专 学生、经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的在册 学生);(三)在本市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

7、未成 年子女。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 .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2 .其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且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连续参 加本市职工医保满一年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四)已办理本市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非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五)本市户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父母,且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六)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含非本市、本市非认定区 户籍对象);(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保居民医保的人员。第十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后, 下列人员可在符合参保条件时点所在月起6个月内,凭证明材料 申请中途参保(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及优抚

8、对象不受上述 限制):(一)新生儿、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迁入本市居住的港 澳台居民;(二)医疗救助对象;(三)重度残疾人;(四)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五)刑满释放人员;(六)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七)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A)其他符合条件规定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时点界定标准:新生儿自出生证记录出生 之日;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自居民户口簿记录的户籍迁入之 日;新迁入本市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自居住证签发之日;退 役军人自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的发证 之日;刑满释放人员自释放之日;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人员 自办理停保次月;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自转学就读之日。第十一条

9、【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 负责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 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缴费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 参保手续。用人单位缴费登记信息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 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 注销缴费登记。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单 位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增减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向注册登记地或就业地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 保缴费登记。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第十二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以下规 定申请参保后,须按时足额缴交基本医保费,逾期

10、视为自动放弃 参保权利:(一)本市户籍居民由本人申办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属区经办 机构申请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变更。(二)在本市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由本人 申办或代办人向居住地所属区经办机构申请参保。(S)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符合参保条件的非本 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含新生儿),根据以下要求向相应参保地的 经办机构申请:L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保的,以本市户 籍所属区或参保所在区作为其子女的参保地。2其父母均非本市户籍的,以其父母一方的基本医保关系所 在区为参保地。(四)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由学校代为集体向属地经办 机构申请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变更。(五)医疗救助对象

11、、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等无需提出申 请,由民政部门、残联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统一向属地经办 机构申请参保。第十三条【居民医保停保及新年度结转参保】居民医保停保 及新年度结转参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居民医保参保人不再参保的,须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 向原办理参保手续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保手续。(二)居民医保年度集中参保期开始后,按以下规则结转新 年度参停保:L本市户籍居民在当年参保缴费成功且未重复参加职工医 保、外地居民医保的,默认在新年度继续参保,并于年度集中缴 费期缴费。不再参加新年度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停保手 续。2.港澳台居民、异地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大中 专学生、医

12、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默认在新年度 停保。在新年度继续参保的,须在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规定 申请参保并缴费,其中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 对象按规定由政府补助全额代缴。第三章筹资政策第十四条【职工医保筹资渠道】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计入统筹 基金,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其中,选 择按用人单位费率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全部计入统筹 基金,不计发个人账户。第十五条【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 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灵活就

13、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 数。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本 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按照本市 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 限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具体费率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由市医疗保障局会 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筹资渠道】居民医保实行个 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缴费与本市社会发展水平和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原则上以本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

14、可支配 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费率为1.1%,财政补助标准与个人缴费 达到2:1以内。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 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等人员参加居 民医保,按规定由政府给予个人缴费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 算予以全额补助。第四章参保征缴第十七条【职工缴费、待遇享受时间】职工医保按月缴费, 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停止 缴费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自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停止领取失业保险 金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待遇。第十八条【居民缴费、待遇享受时间】居民医保原则上按

15、年 缴费,每年9T2月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次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的, 从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生儿 缴费及医保待遇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收入型医疗救助 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 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暂停或终止居民参保关系的,自暂停或终止次月起停 止享受医保待遇。第十九条【职工补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费,非因不 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而未参加的,或因欠费、中断缴费、余额不足扣费失败等导致职 工医保待遇

16、受损的,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标 准按照补缴时段的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导致连续参保中 断,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从开始中断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 月止,下同)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欠缴期间职工应当享受 的医保待遇可以追溯,补缴时段计入连续缴费时间。在中断缴费 3个月后补缴应缴费用和滞纳金的,职工医保待遇不予追溯,期 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时段不计入连续缴 费时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标准按照补缴时段的 相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 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个人 申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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