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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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我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党总支所属的教工、学生党支部。第三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

2、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换届选举的准备第六条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2个月),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应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名额、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第七条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即可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和动

3、员、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报告应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提交上一级党组织审查。第八条基层党组织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第九条确定党员大会日程,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做好会务工作,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十条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议开始可奏(唱)国歌,会议结束可奏(唱)国际歌。第七章委员会的

4、产生和选举第十一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增设副书记1人。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属于新提拔到领导干部岗位上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十四条党员大会和新一

5、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后,应尽快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员大会和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情况。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任期未满因故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一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四章选举的实施第十六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的党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一)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出国半年以上的;(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五)工作调动、挂职锻炼、外

6、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六)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第十七条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由上一届委员会主持,并由上一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一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第十八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任的答复。第十九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

7、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二十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二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当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第二十四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

8、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五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n寸,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多数党员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五章监督和处分第二十六条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选举工作办法,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八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暂行办法行为的,尤其是有拉选票、贿选等问题的,必须严肃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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