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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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X-AQ-0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 标30871-20X X)、X X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XX石化制(20) 14号 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进行危险作业的承包商及其 作业人员。第二章:管理职能第四条:公司及车间是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危险作业行使安 全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负责人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全面负

2、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为公司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对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对车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核查。第六条:车间负责危险作业的工艺技术管理工作,会同承包商制定施工方案,并 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危险作业按施工方案进行。第七条:车间负责危险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1、会同承包商进行危险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控制措施; 2、开展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督促并检查承包商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4、对承包商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车间不得允许未与公司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未办理危险

3、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进入工作场所进行施工作业。第三章:作业职责第八条:作业负责人的职责:由执行作业任务的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为:1、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2、在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作业;3、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作业点及附近发生异常时,应停止作业;4、对未经允许擅自进行危险作业者进行劝阻或责令停止作业。第九条:监护人员的职责: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签字负责,由进行作业车间和执行作业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人员共同担任,其职责为:1、审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否符合要求,作业人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

4、并逐一落实危险作业安全措施;2、对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3、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保持警觉并及时做出判断;4、掌握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作业地点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第十条:作业人员的职责:由执行作业的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担任,其职责为: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2、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3、遵守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

5、必要、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监护人的指挥,如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点;5、作业中出现异常或感到不适,应立即向监护人报警并迅速撤离。第十一条:审批人员的职责: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作业人是否持证上岗;3、到现场了解作业点的情况;4、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四章: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入的一切临时用电,均应办理作业证。第十三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安全要求与防护: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

6、确需时应对 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规范5. 4. 2的要求。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 示标牌。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 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 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 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

7、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 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 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 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 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 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 小于0. 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 门应能牢靠关闭

8、并能上锁;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 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 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 点和用途。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临时用电结束后, 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9、临时用电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第五章:作业证管理第十五条:作业证由承包商项目施工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须按作业证 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9、。第十六条:办理好作业证后,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 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 作业。第十七条: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当作业点工艺 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第十八条: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九条: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二十条: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安全环保部、作业人和作业点所在车间各持 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二十一条:作业证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涂改,如确实填写失误,填写人可进行 修改并签字或按手印确认。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未严格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200-2000 元。第二十三条:违法规定作业发生事故由公司另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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