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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方便群众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明察、暗访、听取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追究工作人员责任的由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条在XX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设立投诉电话,由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受理社会公众、申请人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和监管规定及有关事项的投诉。纪检干事负责对投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和调查核实,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第四条负责行政审
2、批和监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热情为群众服务,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为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第五条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理由的。第六条现场核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一)现场核查人员未实际到位核查的;(二)现场核查流于形式,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接受
3、贿赂,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七条行政审批(审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批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的;(三)未按法定时限办结的;(四)接受审批对象贿赂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八条各区执法大队履行本属地范围内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职责,对未批先建、未按批件标准建设的项目有权依法处置。市局对各大队监管与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失职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