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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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我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运营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企业短期资金紧张,促进政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争取的市级应急周转资金及县级财政安排,采取下列两种方式扶持企业的资金:(一)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以下简称过桥资金);(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

2、策、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特别周转服务(以下简称特别周转资金)。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本县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和作为企业流动资金特别周转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着眼应急、互利共赢、到期回收、滚动使用的原则。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应急周转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除争取市级应急周转金外,经县政府批准后建立县级应急周转金首期规模5000万元。第六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运公司)受县政府委托作为应急周转资金的承办主体,负责应急周转资金运营和管理,设置应急周转资金

3、专户,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滚动运行。第七条过桥资金管理。(一)行业主管部门为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承办主体为县国投运公司,人行支行、银保监组参与监督,按照谁投放、谁回收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办主体负责扶持企业的筛选,负责资金的投放、回收和监督管理。(二)承办主体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承办主体与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拟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S)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过桥资金。(四)过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

4、限最长不超过20日。(五)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应缴纳资金占用费,收费实行分段计息,按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5倍执行。第八条特别周转资金管理。(一)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工信局,承办主体为县国投运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办主体负责扶持企业的筛选。(二)特别周转资金扶持企业规模,原则上年度内扶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内只能扶持1次,扶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三)承办主体根据企业申请,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应急周转金使用规模和企业周转困难程度,综合确定扶持金额、还款计划、风控措

5、施等,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后,承办主体方可向扶持企业投放资金。(四)使用特别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资金占用费,收费实行分段计息,按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90日(含90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91日至180日(含180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5倍执行。第三章使用对象和条件第九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二)企业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续贷应符合的财务指标及产业政策,由合作银行具体把握;(

6、S)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四)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五)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第十条申请使用特别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二)企业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四)企业吸纳县域内居民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人;(五)企业上年

7、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无欠税漏税行为;(六)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短期内企业存在资金临时周转困难。第十一条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S)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第四章资金使用和回收第十二条过桥资金。(一)申请。合作银行如同意续贷,企业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办主体提出借用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L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2 .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

8、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二)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承办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承办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提出使用过桥资金额度,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S)发放。承办主体按照三方协议将相应资金由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汇入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并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在收到过桥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四)归还。合作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后,应尽快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转贷完成后,经借款企业委托或

9、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过桥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的专用账户。(五)归档。过桥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十三条特别周转资金。(一)申请。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办主体提出借用特别周转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L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3 .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4 .县人社部门签署意见的就业人员花名表;5 .县税务部门签署意见的近3年纳税证明;6 .企业近3年审计报告;7 .拟抵押物评估报告。(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办主体对申报企业的企业规模、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还款能力等多方位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扶持规模,组卷上报县

10、政府常务会审定。(S)监管。承办主体根据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结果,与申报企业、企业开户银行共同签订企业银行账户共管协议(共管期限至特别周转资金还清为止),明确共管期权责。申报企业做出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书面还款承诺。(四)发放。承办主体按照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结果向扶持企业投放资金。(五)归还。企业申报的特别周转资金到期后,须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的专用账户。对不能按时偿还特别周转资金的企业,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期贷款利率的2倍征收逾期占用费。(六)归档。特别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五章监督和风险控制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11、(一)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筹集保障;(二)县审计局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S)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办主体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要求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四)人行支行、银保监组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应急周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承办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第十六条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过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

12、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县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第十七条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第十八条承办主体、行业主管部门、银行等应加强对用款单位特别周转资

13、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其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严禁用款单位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第十九条承办主体及行业主管部门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不能归还贷款的可能性或资金使用合同中的违约事件后,应立即要求其清偿借款,控制贷款风险。第二十条承办主体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监督贷款使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监督档案。第二十一条特别周转资金无法按期归还的,应由县政府组成清偿工作专班,联合司法、财政、审计、公安、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研究追偿方案、确定追偿措施,对失信违约企业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追收投放款。第二十二条对违规

1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将终身不得再申请此专项资金,并依照国家法律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第六章占用费使用及管理第二十三条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一)相关税费;(二)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直接经办人员工资;(S)因追偿发生的律师、诉讼等费用;(四)办公费、检查费、差旅费、尽职调查费用等日常管理支出;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第二十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在资金存续期间可作为应急周转资金滚动使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市县两级财政。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国投运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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