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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为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创建“平安校园”评估标准(修订稿)和高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工作考评标准(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XX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一岗双责”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稳定制度落实,强化安全隐患周检日查,强化综治工作群防群治,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为学院改革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二、考核机构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三、考核时间每年12月下旬至1月上旬。四、考核内容各单位本年度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全年安全
2、稳定工作会议、文件落实情况。五、考核标准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百分考核标准,总分IOO分。六、考核方法(一)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分组对各二级院、系和重点要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三)考核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并结合日常记录,按照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百分考核标准逐项打分。(四)二级院、系和重点要害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由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日常记录打分。(五)院综治委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分类排出名次,并经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大会研究同意后,书面呈报院党委。七、奖惩(一)二级院、系奖励前两名。(二)重点要害单位奖励第一名。(三)凡违反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责任追究章节所列任一情形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评模实行“一票否决”。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