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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为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学生处负责学费减免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分管院长审批。各系按本办法负责具体实施。二、减免对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孤儿或烈士子女。三、减免条件(一)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1.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2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4,生活简朴,无酗酒、抽烟、赌博等不良习惯,且无不良贷款;5 .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二)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必备条件: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特困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申请学生需出具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
2、核发的相关证明(如孤儿证、孤补存折相关证明);烈士子女相关证明。(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缓免学费:1 .本学年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上学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后仍在处分期内者;2 .上学年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四、减免额度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五、工作程序(一)每学年10月份,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请,凡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二)系审核完成后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交至学生处;(三)学生处审核之后分管领导审定;(四)审定后的减免名单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六、审批原则(一)各系、班级要通过恰当的方式认真调查落实减免学费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二)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院核查;(三)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除全额收回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