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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通过破产程序对“僵尸企业”进行资产清理、重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尊重市场规律,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淘汰落后产能,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及时退出市场。(二)建立企业破产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破产工作的
2、统筹协调,就债务处置、资产盘活、政策引导、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等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合力解决破产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及协调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二、工作任务(一)健全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关,设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二)建立风险预警评估机制。通过排查,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涉及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在法院未受理前由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企业,由政府确定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工作组负责人;在法院受理后,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破产案件,通过联席会议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三)建立重大信息报送机制。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
3、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等,通过专题汇报、要情专报、信息报送等形式及时通报给党委政府,力争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指导。(四)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情绪激烈尤其是零清偿等情况,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五)建立税务部门与法院定期沟通机制。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书面告知税务部门,积极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六)建立破产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由市政府每年拨付固定资金为主,按一定比例向管理人提取破产经费保障资金为辅的破产经费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或垫付管理人依法履职所必须的破产费用,严格资金监管和使用。(七)建立资产处置司法拍卖沟通机制。拍卖破
4、产企业土地、房产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好产业引导和配套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权证。(八)协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办理破产企业相关手续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加快“僵尸企业”的处置速度,顺畅办理通道。(九)建立法院与人民银行企业破产重大金融债务风险通报机制。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涉及重大金融债务,存在金融风险隐患时,书面告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因企业破产导致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银行高风险,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十)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三、组织领导
5、成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信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任办公室主任。四、职责分工1 .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召开府院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审理破产案件,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执行案
6、件移送破产审理的相关工作,协调“僵尸企业”处置和去产能工作中需法院解决的问题;汇总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通报重大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总结破产审判工作经验。2 .市委信访局:协调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3 .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召开府院联席会议或协调会;统筹协调法院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出现的问题及相关事宜;确定工作组成员名单和工作组负责人。4 .市发改委:牵头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制定和落实“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企业兼并重组、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
7、处置。5 .市工信局:研究、制订、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中优化产业布局、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与措施,支持引入创新型企业进行破产重整。6 .市公安局:积极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积极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动,依法查处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7,市司法局:加强与法院常态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与法院共同对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训的长效机制,共同监督引导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正确履行职责;协助配合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宣传工作;在“建立破产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益管理人制度。8 .市财政局:安排企业破产保障专项资金,
8、并根据当地破产审判需要的数额每年进行审核拨付。9 .市人社局: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相关政策和措施;牵头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及“僵尸企业”职工再就业辅导工作。10 .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城乡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易等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破产企业相关产权证的办理工作。11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及相关变更手续。12
9、 .市住建局: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有关城乡建设和房屋交易等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13 .市文广新旅局:指导做好破产企业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统筹规划工作,依法支持破产企业重整中涉文化旅游产业规划调整。14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汇总分析市属国有企业处置中的问题及建议。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破产企业管理人和“僵尸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补报年度报告,制定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等程序统一操作规范。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和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0、,注销登记工作在两日内完成。16 .市行政审批局:执行简易注销相关制度,负责破产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17 .市税务局:宣传和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依法落实简化税务变更、税务注销手续;依法申报税收债权。18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积极协助政府和法院做好“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权申报与处置工作;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账户资
11、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务行动、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产行为。19 .银保监分局:推动银行业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五、工作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需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联动协调范畴的问题,应当函告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处理,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催办。各区(市)政府和法院要相应建立府院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