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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铝业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建设施工、设备大修技改、设备安装、建构筑物拆除、废旧物资拆除清运、劳务输出、货物运输和其它第三方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外包项目本着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的原则。发包单位、使用单位、安全环保健康部共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在进行承包商安全管理时严格按照中铝集团七步法.五必须和“八不准
2、的要求,将承包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章承包商准入第五条发包单位在进行承包商招标时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中铝集团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商;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费用投入要求、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安全奖惩以及中铝公司十条禁令”等方面的安全底线要求,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要求承包商必须在技术标中响应安全底线要求,承包商中标后,应将安全底线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第六条发包单位在进行项目评标时应审查
3、承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审查承包商是否在中铝集团.公司承包商“黑名单中;评估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能力.现场管理能力.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安全绩效等方面的安全能力;审查投标文件中对安全底线的响应情况.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承诺函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加盖承包商公章后备案。在评标时应将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评估承包商的安全能力.安全底线响应.安全费用投入预算.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承诺函作为技术标评标的优先项。若承包商对其承揽的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对分
4、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能力.安全底线响应.安全费用投入预算、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承诺等资料一并审查,并将相关资料加盖承包商公章后备案。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中铝集团和公司承包商黑名单的单位。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发包单位除与承包商签订有关合同外,还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凡附带安全管理协议的合同,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合同签订审查。第八条安全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必须包含以下职责:(-)发包方基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逾期未整改有权责令停产(
5、工)整顿;2 .为承包商提供必需的作业文件及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3 ,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4 .当承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证件失效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承担其一切损失;5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现象进行处罚;6 .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
6、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职责L对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2.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发包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3当承包商的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发包方;4 .定期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发包方;5 .按规定制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报发包方备案,做好与发包方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
7、6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发包方生产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发包方;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发包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强制条款,承包商有以下行为之一时,发包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工亡事故的。(三)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不服从发包方对其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四
8、)承包商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六)不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制度且拒不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整改的。(七)因承包商过错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拒不赔偿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十条承包商全面负责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发包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加强自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人员、新入场人员、复工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保证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9、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第十一条承包商应对三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岗人员台帐,保证项目上所有三岗人员100%持证上岗,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换。承包商应将从业人员名单、人员变化情况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每月将从业职工名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向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备。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底线要求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并严格考核,不合格者严禁进场作业;进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图纸进行技
10、术交底实施安全交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安全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前,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运行可能给施工带来的风险等内容的安全告知。第十三条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每季度组织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考试,给与一次补考机会,不合格者实行淘汰,直至更换承包商。第十五条承包商应落实晨会制度,每日作业前组织作业人员召开晨会,主要包括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安全要求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备查。第十六条承包商在进场作业前应依照有关规
11、定制定施工或工作方案、安全措施,经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备案。第十七条承包商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正式实施前,承包商要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通知发包单位派相关人员参与现场监护。第十八条承包商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排查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12、程。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九条发包单位全面负责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风险管理;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项目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项目安全投入、项目应急工作、文明施工和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整改。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属地监管,每周至少一次对现场风险管理、安全管控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
13、,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发包单位.使用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承包商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爆破物品及危化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第二十四条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按时列席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第二十五条承包商每月将安全费用投入使用情况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每季度(工期不足一季度的,在项目验收前)组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安
14、全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对不遵守安全协议和安全底线要求的承包商,除按合同、安全协议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进行教育,使其对不安全行为认识到位。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发包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如发现承包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果断制止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下达停工指令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第二十九条非公司发包,但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施工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或公司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管理和告知,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方案、安全措施送相关部门备
15、案。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优秀承包商安全生产红名单和不合格承包商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予以更新,对安全生产业绩差、人员管理乱、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商坚决予以淘汰,淘汰的承包商不能再承包公司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发生工亡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列入公司承包商管理黑名单,不得在参与公司的任何施工项目。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发生工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承包商自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商应将事故及时通知公司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承包商事故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根据事故报告程序和事故等级,按照中国铝业集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中国铝业和中铝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