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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噪州市内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不含集成灶。二、检验依据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GB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CEL030-2016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三、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批次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样封存于企业。四、检验项目1.生产日期在2022
2、年1月1日之前的产品按GB16410-2007检验,项目如下: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能效标识CEL030-20165.4、5.52标志GB16410-20078.13安装使用说明书GB16410-20078.24包装GB16410-20078.25外观GB16410-20075.56结构GB16410-20075.3.1、5.3.2、5.3.67气密性GB16410-20075.2.18热负荷GB16410-20075.2.29燃烧工况GB16410-20075.2.310温升GB16410-20075.2.411耐热冲击GB16410-20075.2.512耐重力冲击GB16410-2007
3、5.2.613熄火保护装置GB16410-20075.2.714电点火装置GB16410-20075.2.815热效率GB30720-20144.216电气性能GB16410-20075.2.1017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GB16410-20075.4.10.12.生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产品按GB16410-2020检验,项目如下: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能效标识CEL030-20162.24.25.4、5.52标志GB16410-20207.13安装使用说明GB16410-20207.34包装GB16410-20207.25结构GB16410-20205.3.16气密性GB16410-
4、20205.2.17热负荷GB16410-20205.2.28燃烧工况GB16410-20205.2.39温升GB16410-20205.2.410耐热冲击GB16410-20205.2.611耐重力冲击GB16410-20205.2.712熄火保护装置GB16410-20205.2.8.113电点火装置GB16410-20205.2.914热效率GB30720-20144.215电气性能GB16410-20205.2.11.316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GB16410-20205.4.10.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5、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五、判定规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
6、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六、检验结论表述1)检验结论为合格表述:”依据竦州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表述:“依据竦州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3)功能失效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表述:“依据竦州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经检验,该批次样品功能失效。检验结论:不合格。”七、争议案例说明1 .若产品在铭牌、包装、产品说明书同时标有多个额定热负荷,“热负荷”项目按偏差最大的考核。2 .产品存在电点火装置失效、熄火保护电磁阀无法打开、燃气通路漏气严重等使用功能失效,判定为不合格。(此种情况,表1和表2可只测第17项)八、本细则由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日期: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