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换证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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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危管工作提示(1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换证】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危管大队:近期,我省大部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将到,必须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换证。本次集中换证工作,坚持简化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苏公规20123号,附后)等规定实施。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申请材料要求各单位原则上仍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中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制作申请材料,并作如下调整: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单独打印装订(A4纸正反面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

2、盖单位公章,不填写日期);2、单位所在市局治安支队组织实地核查并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地核查意见(实地核查人员和支队分管领导分别签字、加盖支队行政章,不填写日期),单独提交;3、租用库房的,只需提供租用合同和库房安全评价报告封面、评价结论页。其中,租用库房的租用期限自本次提交换证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4、申请单位近3年的设计施工业绩需提供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及报告。其中,上述信息均需录入信息系统;5、技术负责人设计施工业绩以爆破作业项目第一设计人为准(2013年6月以后实施的项目以系统信息为准,2013年6月之前未录入系统的项目以公安

3、机关审批文件和设计方案为准);6、单位合并重组的,需单独提交合并重组协议;7、申请单位保持原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不变的,提交申请资料一份和光盘一张;新申请资质或申请提高作业级别、扩大作业范围以及单位重组合并的,提交申请材料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和光盘一张。二、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齐全的资料后,直接提交至总队,总队初审后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此时暂不要在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申请信息);2、总队通过资料审查、系统比对等方式,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评审;3、总队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厅领导审批;4、经厅领导审批后,总队在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公示审批结

4、果;IO日内无异议的,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由申请单位在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与审批结果一致的申请信息;5、总队确认经公示的审批意见与系统中的申请信息一致后,通过系统制作许可证,通知申请单位凭原许可证换领。三、其他注意事项1、申请单位新聘用的爆破作业人员(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在申请单位换证前完成变更手续并取得新证;2、所有申报材料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储存库、爆破作业人员、单位近3年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等)必须与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并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3、总队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将事先通知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须参加现场答

5、辩;4、单位合并重组的,须将被合并重组单位的许可证一并交回换领新证;5、到期后不再从事爆破作业且不参加合并重组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市局治安支队督促单位提交不再从业、注销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并交回单位许可证。以上提示内容,请原文告知辖区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危管科2016年3月7日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苏公规(2012)3号各市公安局:为规范全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告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总

6、队。江苏省公安厅2012年9月30日江苏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江苏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省辖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

7、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件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五)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汇编。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提交下列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件2);(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证明和安全评价报告;(四)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五)涉爆从业人员资格证

8、明;(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七)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A)近3年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九)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第七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附件3)。第八条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

9、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出具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许可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条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条件及从业范围表(附件4)等条件要求,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审查,应当委托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出具经所有参评专家签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专家评审意见(附件5)。第十二条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由受理申请的公安

10、机关实施或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可采取核对原件、现场检查、当面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实地核查意见(附件6)。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实施的,通过内部程序流转。第十三条审查结束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拟定许可意见,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四条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四章变更与延期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满继续

11、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十七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高资质等级或扩大从业范围的,向省公安厅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市公安机关在核发爆破

12、作业单位许可证后30日内,将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本级公安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省辖市公安局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15日内,将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省公安厅备案。第二十一条省公安厅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情形,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发生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机关。第二十三条营业

13、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省公安厅视情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14、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之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注册资金万元银行账户证照种类编号有效期月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种类姓名许可证编号公民身份号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库区四邻安全距离方位被保护对象核定安全距离(m)库房编号储存品种核定储存量12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印章)年月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名:审批人签名:(签发机关印章)年月日备注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治安保卫负责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注册资金万元净资产万元专用设备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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