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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建设集团管理标准ZTJS-FL-02-2017(A)-13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标准2017-08-XX实施2017-08-XX发布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次前言Il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13职责24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目的与原则25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内容35.1 责任处罚35.2 法律事务管理责任追究45.3 合同管理责任追究65.4 法律审核责任追究85.5 其他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责任追究85.6 其他96报告和记录10本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执行中将会追踪上级的最新要求,组织对相关内容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随时修订本标准。【本标准在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办法
2、(建法务(2017)109号)基础上,依据集团公司实际修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办法(建法务(2017)109号)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提出。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归口。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法律合规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静本标准审核人:李敬升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7年08月XX日修改记录版本发布日期修改内容主要修订人VlV2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原则、依据以及具体的处罚措施。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
3、务专员、法律联络员及其它各级责任人。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1.1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1.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2.1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或影响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3. 2.2主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后果或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4. 2.3重要领导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不力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或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5. 2.4相关责任人指因工作不力,对造成损失、后果或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6. 2.5损失本标准中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
4、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直接信誉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7. 2.5一般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b)被业主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受到所在区县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C)未造成经济损失,但问题性质严重、反复发生或在企业内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1.1.1 2.6较大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b)在企业内部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被股份公司、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地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2.2.7 重大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
5、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b)在企业及行业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C)被暂停省(市)内工程投标或施工准入资格,或因铁路信用评价被直接定为C级而被限制参与招投标资格的。2.2.8 特别重大损失指因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a)经济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b)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的;C)在企业、行业系统及全国范围内造成特别严重不良后果,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中央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不
6、良影响的。3职责3.1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职责3. 1.1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工作。3.2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职责3. 2.1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认定、划分及处罚,并对总法律顾问负责。3.3 二级单位法务部职责3.3.1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工作。4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目的与原则4.1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的目的是推进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开展,形成工作有布置、布置有落实、落实有考核、考核有问责的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发展。4.2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的原则包括: 有责必究、责任到人、程序合规、处罚从严; 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追究责任与
7、提升管理相一致。5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管理内容5.1责任处罚5.1.1对责任人的处罚包括:a)经济赔偿。是指对法律事务管理不当行为,给集团公司造成一般及以上损失的补偿措施,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经济赔偿。b)经济处罚。是指对法律事务管理不当行为的惩罚措施。C)组织处理。是指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d)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申报或授予任何先进荣誉称号。受撤职处分的,应按规定降低级别。e)职位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
8、不得在集团公司从事相应职业或者担任单位负责人。上述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者免予处罚:a)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b)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C)发现问题积极整改,整改效果明显,或及时挽回损失、降低或消除影响的;d)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况。5.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a)情节恶劣或者主观故意的;b)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拒不承认的;C)干扰、抵制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或弄虚作假的;d)对企业发生的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e)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报复他人揭发检举
9、、提供证据材料的;f)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5.1.4两种以上违规或失职渎职行为同时发生的,对相关责任者予以合并处理。5. 1.5经济处罚、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作出决定,经济处罚由责任人按处罚金额缴纳至财务部门;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向纪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管理办法处理;调离岗位、降职、撤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职位禁入等,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提出建议,报人力资源部处理。5.1 .6对于企业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履行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2 法律事务管理责任追究5.2.1有下列
10、情形之一但未造成损失的,对于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a)未按要求上报诉讼案件审批表、策划书的;b)未及时上报法律纠纷案件月报表的;C)未及时更新股份公司法律合规系统信息的;d)未及时更新法律纠纷案件台账、档案资料的;e)未及时更新非诉纠纷台账的;f)其他轻微违反相关制度、办法、通知要求但未造成损失的情形。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1000-2000元。对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IOOO1500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01000元:a)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法律
11、纠纷案件月报表的,或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错报、漏报的;b)发生诉讼、仲裁后,不能形成合力一致对外,互相推诿的;C)未能及时发现诉讼隐患,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或发现诉讼隐患但未及时上报上级单位职能部门,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d)发生合同纠纷时,未积极与合同对方沟通、协调,或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导致被诉案件发生,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e)取得的证据未取得或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有效索赔或对抗对方单位索赔,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f)因资料管理、交接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或证据效力不足,无法证明我方主张,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g)未认真进行案件评估策划或评估策划出现错误,导致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h)未
12、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导致优先受偿权灭失,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i)其他违反相关制度、办法、通知要求或造成一般及以下损失的情形。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20004000元,根据情节并处降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对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1500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IooO1500元:a)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导致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b)小额纯支付纠纷处理不当,转化为诉讼或仲裁案件的;C)未经集团公司审批聘请外部律师代理的;d)法律文书(如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和解协议、上诉状、申请执行书等)未经审批擅自用印
13、的;e)发生法律纠纷案件两次(含)以上错报、漏报的;f)未主动履行己生效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导致发生执行案件的;g)符合本标准5.2.2条(e)(h)款造成较大损失的;h)其他较重违反相关制度、办法、通知要求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5.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4000-8000元,根据情节并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20005000元,根据情节并处降职、撤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15003000元,根据情节并处降职、免职:a)未及时起诉或采取措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的;b)故
14、意隐瞒法律纠纷案件不上报的;C)无故不参加庭审,导致缺席审判或裁判的;d)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e)唆使或串通分供单位对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提起恶意诉讼的;f)被执行案件中,推诿、躲避、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g)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管理不当,致使重要法律文书原件丢失、毁损的;h)符合本标准5.2.2条(e)(h)款造成重大损失的;i)其他严重违反相关制度、办法、通知要求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5.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800015000元,根据情节并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职位禁入2年、解除劳动合同
15、。对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0010000元,根据情节并处降职、撤职、职位禁入1年。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3000-6000元,根据情节并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a)年度被诉案件数量超过当年标准数量,或未完成当年降控指标的;b)无故不参加庭审,导致缺席审判或裁判并造成损失的;c)因玩忽职守或重大失误导致败诉并造成损失的;d)故意隐瞒法律纠纷案件两起(含)以上不上报的;e)符合本标准5.2.2条(e)(h)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f)其他多次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明令禁止、反复强调的制度、规定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5.3合同管理责任追究5.3.1承包合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0-15000元、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100010000元、通报批评、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