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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本性1时代性2法规性修订特点:(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籍由县级教育部门独立操作管理。区直接管理义务教育学籍,直属初中学籍拟将纳入属地化管理区直接管理义务教育学籍,直属初中学籍拟将纳入属地化管理(二)新生入学第四条: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
2、况需要延缓入学的 新生入学只能推迟,不能提前新生入学只能推迟,不能提前(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凡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为主,不得跨施教区组织招生。杜绝跨施教区组织招生行为,逐步限制跨区流动择校杜绝跨施教区组织招生行为,逐步限制跨区流动择校(二)新生入学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
3、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1、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表述改为表述改为“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2、入学条件按照我市、入学条件按照我市“五证五证”齐全的入学基本原则和相关文件执行齐全的入学基本原则和相关文件执行3、公办为主,统筹安排原则,相对就近、公办为主,统筹安排原则,相对就近4、明确了流动人口的界定,六城区为中心城区,六城区间流动不算、明确了流动人口的界定,六城区为中心城区,六城区间流动不算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二)新生入学第八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布入学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通知要求带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新生无故不
4、按时报到,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明确了发放入学通知书的时间,不得推迟,对招生节点也提出要求明确了发放入学通知书的时间,不得推迟,对招生节点也提出要求(三)学籍建立第九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学校应该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校应该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管理纸质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管理(三)学籍建立第十一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
5、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1、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出明确要求出明确要求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四)转学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
6、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1、迁户口、迁暂住地、迁户口、迁暂住地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五)转学第十四条:1、取消借读、取消借读2、转入学校首先提出接受申请、转入学校首先提出接受申请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四)转学 第十六条: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明确了每个流程时间节点,明确了每个流程时间节点,10个
7、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系统会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系统会自动默认同意,强化了行政监督和审批要求。自动默认同意,强化了行政监督和审批要求。(四)转学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初三第二学期中考报名后,不再办理转学,要告知家长初三第二学期中考报名后,不再办理转学,要告知家长(五)休学复学第十八、十九条:(1)疾病(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总课时的1/3)(2)出境(3)犯罪判刑(4)其他不可抗拒原因(5)严重传染病1、对各类情况明确了申请材料要求、对各类情况明确了申请材料要求2、对严重传染病,学校可强制要求休学、对严重传染病,学校可强制要求休学3、
8、新增出境、犯罪判刑类休学、新增出境、犯罪判刑类休学(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明确了休学起始时间明确了休学起始时间(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1、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生、学校均需要履行义务、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生、学校均需要履行义务教育权益和责任教育权益和责任2、回原年级就读,视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回原年级就读,视同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五)休学复学 第二
9、十三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1、复学可以到同届,也可以到下一届、复学可以到同届,也可以到下一届2、可以不满一年提前复学,提前复学不能回下一届、可以不满一年提前复学,提前复学不能回下一届(五)休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仍需要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1、明确出国可办理休学,不能复学的也可以注销,如在义务教育年限,、明确出国可办理休学,不能复学的也可以
10、注销,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回国读书,可以恢复学籍,根据年龄推算安排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回国读书,可以恢复学籍,根据年龄推算安排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2、如加入外国籍,可以不考虑按照此规定,由家长自行解决、如加入外国籍,可以不考虑按照此规定,由家长自行解决(六)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1、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处分,不可以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处分,不可以开除2、学籍档案不记录、学籍档案不记录(
11、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1、不留级、不留级2、新增可以跳级,视同完成义务教育、新增可以跳级,视同完成义务教育(七)毕业升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 1、明确了义务教育毕业条件,即学制,智育,德育、体育、明确了义务教育毕业条件,即学制,智育,德育、体育(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三条: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升入初中。各省辖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凡未在当地取得应届初中学籍的学生,均确定为
12、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1、小升初直升政策、小升初直升政策2、中考新增考籍和学籍对应政策,初中在哪里毕业在哪里、中考新增考籍和学籍对应政策,初中在哪里毕业在哪里升学,我市户籍在外地就读回南京中考的学生应提前将学籍升学,我市户籍在外地就读回南京中考的学生应提前将学籍转移至南京,避免考籍和学籍不一致,给高中注册带来麻烦。转移至南京,避免考籍和学籍不一致,给高中注册带来麻烦。(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
13、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1、档案要永久保存、档案要永久保存2、明确了合并学校转入新校,撤销学校转入区教育局指定部门、明确了合并学校转入新校,撤销学校转入区教育局指定部门(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四条: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1、明确了无辜旷课、不到校的处
14、理办法、明确了无辜旷课、不到校的处理办法2、设定辍学后在义务教育段可以取消辍学,、设定辍学后在义务教育段可以取消辍学,3、系统内一旦设定辍学后,在全国任何地区无法再注册入学,、系统内一旦设定辍学后,在全国任何地区无法再注册入学,要做好政策宣传。要做好政策宣传。(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1、明确了注销学籍的条件和办理流
15、程、明确了注销学籍的条件和办理流程2、明确服刑人员期满后继续享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明确服刑人员期满后继续享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八)保障监督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另行解读(九)附则 在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2004年颁布的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学籍电子化管理发展轨迹:学籍电子化管理发展轨
16、迹:2013年全国建立中小学学籍系统年全国建立中小学学籍系统2011年江苏省建立基础教育学籍系统年江苏省建立基础教育学籍系统2010年南京建立义务教育学籍系统年南京建立义务教育学籍系统2009江苏省建立普通高中学籍系统江苏省建立普通高中学籍系统全省普通高中学籍联网管理南京市义务教育学籍联网管理全省中小学学籍联网管理全国中小学学籍联网管理我市学籍管理系统框架我市学籍管理系统框架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XX省江苏省南京市义务教育学籍义务教育学籍普通高中学籍普通高中学籍对接对接第二条: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设置、学 校撤并或新建校撤并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国家教育事业育事业统计年报保持完全一致,否则区域和学校将无法建立。第四条: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域。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 为跨地区流动学生跨地区流动学生纳入统计。第六、七条: 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