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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地区督查激励工作,鼓励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根据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23)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激励少数、带动全面的原则,充分发挥激励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奋勇争先、担当作为,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上一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的建议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第四条优化
2、营商环境督查激励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导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对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政府,每年分别遴选3个市(州)级、10个县级。第六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绩突出,在营商环境评价中位于前列的;(二)营商便利度提升幅度较大的;(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典型经验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中被通报表扬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复制推广的;(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
3、形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验做法的。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建议予以激励支持的对象:(一)未认真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市场主体满意度较低的;(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问题未认真整改的;(四)对营商环境问题投诉,未及时处理的;(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不力,受到国家、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导致舆情事件发生的。第八条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以下激励政策:(一)优先推荐受激励地区申报国家或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改革试点,支持在相关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二)优先支持受激励地区及相关项目申报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相关奖项;(三)优先将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上报国家层面;(四)组织全省各地复制推广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对激励地区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第九条受表扬激励地区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取得新的成效。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