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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医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医保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局医保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保密办)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单位)开展。第五条
2、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S)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五)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七条对拟公开医保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
3、下程序:(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单位)经办人提出公开类型、不公开理由,密级、定密依据、保密期限,是否属规范性文件等初步意见,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由局保密办提出审核审查意见;(三)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第八条两个(含)以上科室(单位)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会同会办科室(单位)进行审查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予以公开。第九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
4、部分以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一条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局保密办协助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二条需报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科室(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四条局保密办负责抓好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若发现未履行保密审查或执行情况不力的,有权要求进行整改。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