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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企业。第三条企业资金管理原则为: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第四条企业资金使用范围:企业的经济行为,融资的还本付息,经批准的资金调剂,向产业基金注资等。第五条加强项目管理,企业要对自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工程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实施,付款要依据用款单位申请,按进度合法合规拨付;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2、规规定,履行好调研、审批等手续,并对投资的真实性和资金的风险性负责。第六条企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应严格规范流程,重大事项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由董事会决定。企业严禁向民营企业等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借款。国有企业向子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应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以出资(持股)比例为限;确须超过出资(持股)比例的,必须采取防范自身利益受损措施,经国有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报区政府审批。第七条融资还本付息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企业依据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债券发行协议、本期贷款还本付息通知单等凭据,审核准确无误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第八条要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融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第九条建立跟踪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效。区审计局要建立年度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