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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重复征税,一般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方法一: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个人股东参股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该方法的弊处在于:(1)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实现利润中多少用于个人分配;(2)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个人投资额及其分配情
2、况,计算复杂。方法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照常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个人取得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简化征管,操作简便。该方法的弊处在于: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方法三: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实现利润,不论分配与否,都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分配给个人的投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免这部分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严格征管,避免因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诱使企业钻空子;(3)个人投资所得的所得税税款入
3、库期提前,国家可以提前使用这部分资金。该方法的弊处在于:(1)企业所得税正常征收,鼓励个人股息分配,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2)计算复杂,个人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手续繁琐。方法四: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以低于对未分配利润课税的税率征税。在企业环节,未分配利润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以低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征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所得税照常缴纳。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可部分消除重复征税;(2)可鼓励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该方法的弊处在于:征收时要准确掌握个人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 目前,实行消除或减少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国家大部分采用的是第三种方法。
4、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所得税制。所谓古典所得税制,是指税制安排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课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而被课征两种税,通常把这种情况称为经济性重复课税。我国税制至少在两个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一、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
5、说,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税后利润中用于分配股息的部分到个人手中时,还要征收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即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如果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根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因而避免了利润分配中间环节上的再次课税。但这笔利润一旦继续分配到个人手中,重复课税依旧。二、对未分配的利润(利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
6、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而留存,由于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未分配利润留存形成的资本利得是在股票市场上以股票价格上涨的形式实现的,那么就不存在利得的重复课税问题;如果以其它的形式或渠道实现利得,比如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高价转让,那么依然可能被按照财产转让所
7、得来重复课税。因此,当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分配时,按照我国税法,将造成对这部分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一、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我国内外资所得税法统一之后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并未命名为“法人所得税”,因为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呈现多样性的状况,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等等,所以沿用传统称呼仍将新法定名为“企业所得税”。同时新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其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在法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的税收主体地位,严肃税法。
8、这样不但可以一次性地解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的双重税负问题,而且有利于广大投资者,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促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壮大。二、对股票红利实行免税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现行税制模式下,免除重复征税的方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从近期考虑,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时,可采用股利所得免税法,即对股东的股息收入不作为应税所得,免缴相应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操作便利,符合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水平,节约征税成本,而且免除重复征税也较为彻底。第二步,从远期考虑,在将来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税制时,可改为抵免法。从世界税制
9、改革的趋势来看,实行综合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的施行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完善,各地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化的实现等一系列实施综合税制条件的成熟,在处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关系问题上,可改为实行抵免制。三、健全国内“税收饶让抵免”机制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如来自于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分配则要补税率差,不利于资本的国内流动。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统一之后已不再大量存在着地区间税率差异问题,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 款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
10、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新税法的股利优惠条款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所获取的税后分利可享受免税政策,即使双方企业存在税率差也不再补税,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了国内区域间投资的“税收饶让抵免”机制。这些优惠条款既能消除企业间法律性重复征税同时也能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促进了国内资本的流动,保证企业对外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避免了低税地区企业通过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润,以规避税负的诱因,减轻了税制对企业经营决策的扭曲。四、完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我国政府在所得税法中单方面规定了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来免除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国际重复征税,与此同时还不失时机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税收协定,但是,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外,对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双重征税属于国际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外经济往来的扩大,应借鉴外国的经验,采用综合抵免法以免除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采用归集抵免制的方法以免除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