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四J11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第三条【公开主体】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负
2、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开原则】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公开方式】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并及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即双公示”)平台进行公开。第六条【公开内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下列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
3、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七)公开截止日期。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例外条款】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第八条【限制条款】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九条【信息更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第十条【公开时限】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撤回公开的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公开期限】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根据以下案件办理情形进行区分:(一)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0万元的,公
5、开期限三个月;(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一年;(四)因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责令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被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被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公开期限三年;(七)因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情形的,以公开时限最长的为准。第十二条【撤下公开】公开期限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当
6、事人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可向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第十三条【例外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其他】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十五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J11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为推进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生态环境厅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
7、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改背景2021年2月,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分类范围、异议处理机制、修复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为确保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我厅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际情况,致力于服务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起草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修改过程我厅在借鉴了其他省(市)、职能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有关经
8、验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形成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共16条,从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公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双公示”工作有关要求,列举了7项应公开的内容。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的,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型和轻重程度进行区分,共
9、划分为7种情况,确定公开期限从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公开撤下:结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要求,明确当事人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可向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条文对照表说明:条文中删除内容用双删除线标示,新增和更改内容用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修改)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工出一小亡漆“/Erh闰”Wu4岫七/士Fnr-Irl
10、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制度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向%上存;由8巾?Ha白a中底后曲Ig:不必1*/匕Hr7IiJ*A,QtJ.L1J!jIXL*L*I,JIlmAH/Xw,t-,X办财金(及Ia5明”号)、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制度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11、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法件规定程序依法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第三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
12、民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并及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即“双公示”)平台进行公开。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设置行政处罚公开专栏,并及时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
13、(即“双公示”)平台进行公开。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修改)第六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0违法行为类型I(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II、十而;土土生后1(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八)处罚行效期及公开截止日期。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六
14、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下列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七)公开截止日期。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第七
15、条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第八条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八条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其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修改)第十条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