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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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金融服务业,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为加快强产兴城推进能级跨越提供坚强金融支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发展(-)支持法人机构入驻。对新设或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募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后续增资可同比例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对新设或新迁入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或新引进

2、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达到IOOO万元的,按照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增资扩股或并购重组在宜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其新增实收资本或者并购交易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二)支持设立区域总部。对新设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金融创新实验室等中后台服务机构,金融业专营持牌金融机构,按照其营运资金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IOOO万元的落户奖励。(三)支持市级分支机构聚集。对新设或新引进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或新引进的保险、证券、期货、信

3、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的担保及其他市级地方金融组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填补行业空白的金融机构,额外奖励50万元。(四)给予营业奖励。对新设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连续3年,银行机构按照本外币存贷款余额的1%。,证券业机构按照营业收入的2%,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的3%。,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营业收入的1%。分别给予营业奖励。其中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机构区域总部、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二、鼓励金融机构提升实体经济服务能力(五)鼓励加大实体

4、经济信贷投放O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信贷投入总净增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3万元,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对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绿色信贷投放净增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当年全市信贷投入超过全省平均增幅的,另对金融监管部门给予50万元奖励。(六)鼓励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对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开展的纯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出口保单贷款、首次贷款,按照年度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七)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整合相关风险补偿资金,形

5、成超过1亿元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网上金融服务大厅”线上信贷产品及“新型政银担”“科创贷”“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政策性创新金融产品形成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建立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机制,逐步将企业债权、股权类直接融资风险纳入补偿范围。三、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八)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对新成立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当年实际投资初创种子期科技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实际投入我市非上市企业,累计投资每满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有限

6、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按其对地方税收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均在注册纳税的合伙企业制基金,给予其委托管理机构募资奖励:基金实缴规模达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缴规模达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缴规模达3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九)鼓励发行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REITs及其他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且所融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其新增债券融资规模的2%。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十)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实行梯度培育,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对企业境内

7、外上市、外地上市公司迁入、省级重点培育“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四、鼓励政融合作招商(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招商工作。对金融机构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并协助项目引进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实际到资的1%。进行奖励,每家机构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引入保险资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按其当年引入资金绝对新增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的70%可奖励到个人。五、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十二)鼓励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一批通晓国内外金融规则,洞悉金融前沿动态与产业

8、发展规律,在金融科技、金融交易、投资等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REITs.ABS供应链金融等新兴金融产品运用上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金融领军人才。对金融领军人才按照年服务城市融资总规模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IOO万元。具体按照市政府人才政策执行。(十三)鼓励金融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支持在设立金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鼓励在宜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金融职业教育培训。对通过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等国内外通行执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证书(认证)后在市内金融机构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十四)开展

9、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评选。每年对在宜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保险创新、绿色金融创新、数字金融创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评选15家左右金融支持发展突出贡献单位,评估结果与央行政策工具使用、财政性存款挂钩。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向省级金融机构推荐重用,优先推荐担任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人大或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市总工会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十五)支持处置不良贷款。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按照政策加大拨备计提,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支持通过优质资产置换、土地收储、二次招商引资、债务平移等方式,帮助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

10、对金融机构接收、持有和处置抵债资产时涉及的国土、房产等相关税费属于留存地方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七、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见效(十六)将本意见各项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除国家、省级另有要求的以外,按照奖补对象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含高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同一市场主体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市级层面不同奖补资金。(十七)享受本意见奖补政策的市场主体在5年内迁离市或者减少实缴资本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相应奖补资金。对发生重大安全或风险事故、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市场主体,取消其当年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十八)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本意见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及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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