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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X发2020)X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县级财政部门、县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评审评估评价(以下统称为评价)工作。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第三方机构是指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中“承接主体”的定义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第四条第三方机构的选择由委托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
2、”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操作。第五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事前绩效评估;(二)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评审、论证;(三)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实施;(四)预算绩效评价;(五)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评价工作。第六条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第七条委托方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强化质量管理,并对第三方机构资格审查和业务考评。第二章委托管理第八条申请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三)具有符合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
3、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四)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近3年或自机构成立之日起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第九条第三方机构及其人员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事项(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事项(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评价事项(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三)其他相关方提出第三方机构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第十条委托方成立考核组,对申报的第三方机构
4、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进行公示。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委托方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评价工作要求,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一)提出总体要求和工作规范。(二)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组人员组成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被评价相关单位及时提供资料,保障评价工作正常开展。(四)对评价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五)支付第三方费用。第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应依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一)拟订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5、二)接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三)按规定程序真实、完整地取得相关数据,并按时按质提交评价报告,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四)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做好相关信息资料保管工作;(六)收取费用。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二)未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合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四)实施评价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有关信息;(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程序主要
6、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第十六条前期准备。包括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等。(一)成立评价工作组。第三方机构要成立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报委托方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利益关系回避等情况。审核通过后,受托机构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二)制定评价实施方案。第三方机构要在调研、了解评价事项相关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步骤及工作纪律等内容。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评价项目,委托方
7、可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三)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评价实施方案的核心。第三方机构应研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或对委托方制定的评价指标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前期调研,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项目特点,就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向委托方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对有明确受益对象的评价项目,要设计满意度和意见建议调查问卷,并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等内容。第十七条组织实施。第三方机构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主要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核实确认、问卷调查等。(一)第三方机构应到现场采集评价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现场评价的范围和规模应按评价工作总体要求确定。(二)核查核实评价所需要的基础
8、数据和资料。(三)采集的评价数据和资料应记入评价工作底稿,并经被评价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四)需要进行问卷调查的项目,须到现场开展独立调查工作,调查受益对象满意度并收集意见建议。(五)第三方机构到被评价相关单位现场评价时,须出示接受委托的协议或通知。第十八条分析评价。第三方机构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重、方法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第十九条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一)撰写报告。第三方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并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
9、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2、评价工作情况:包括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评价工作过程等。3、项目绩效情况:对评价各指标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论。4、主要经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经验进行梳理归纳。5、存在问题: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对未实现绩效目标的,要进行原因分析。6、意见建议: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二)提交报告。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应送被评价相关单位就文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征询意见,并就文本的规范性征询委托方意见。第三方机构参考被评价相关单位和委托方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
10、间内提交委托方。第二十条被评价相关单位发现第三方机构或评价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反映。对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委托方提出再评价申请。委托方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价工作进行评估或委托新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价。第四章档案管理笫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应建立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评价组负责制。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做到内容完整、结构合理、排序恰当,便于查阅和利用。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委托评价协议(合同)、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等材料。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应在评价档案整理完成后将档案报送委
11、托方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机构对评价事项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第五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委托方建立对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的跟踪考评机制,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结果作为付费及以后选择确定受托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委托方在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对委托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对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进行考评,如实填写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评分表。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在90分(含)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一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一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不合格
12、。委托方可结合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实际制定考评结果与费用支付挂钩机制。笫二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委托方关于服务项目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后,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机构在评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考核为不合格档次。对已完成考核的,事后发现下列情况的,调整为不合格档次。(一)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的;(二)评价报告出现严重错误或偏差的;(三)发现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等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四)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评分表。
13、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评分表填报日期:年月日委托方名称(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评价项目:受托机构:实施评价起讫时间:年月日一年月日评价项目金额:万元评价费用:万元业务考评情况考评项目分值评分一、组织管理方面30(一)评价方案81、方案可行性42、方案周密性4(二)评价队伍101、人员结构合理性22、人员队伍稳定性23、人员专业胜任能力54、参加评价业务培训情况1(三)评价实施121、评价工作实施规范度52、评价工作按期完成情况53、信息档案管理2考评项目分值评分二、业务质量方面70(一)评价指标体系和基础数据报表体系201、相关及重要性42、量化性43、经济可行性44、系统性45、全面性4(二)评价标准体系101、依据的科学性52、标准的合理性5(三)评价数据101、数据真实性52、数据完整性5(四)评价结论及报告301、结论客观公正性102、报告结构规范性103、报告建议及措施可行性10总分100不良行为认定:说明:1、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2、如存在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擅自泄露评价信息等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