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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第一层次: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已出台草案,正在争取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层次:法规u特种设备安全监
2、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u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目录u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u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u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务院令549号)u第九十九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国务院令549号)u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3、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u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令549号)u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国务院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p
4、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计算倍计算p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年工伤死亡赔偿金计算 一、丧葬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 20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6=12000元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090(303个人=90)12个月10年(以抚养孩子、赡养父亲、母亲10年为例,实际赔偿根
5、据工伤死亡职工的具体家庭情况计算)=21.6万元万元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9109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82180元 四、总费用四、总费用=12000元元 +216000元元 +382180元元=610800元(估计)元(估计)国务院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国务院令549号)u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国务院令549号)u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6、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国务院令549号)u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国务院令549号)u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
7、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务院令549号)u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国务院令549号)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
8、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总局令1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总局令140号)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9、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总局令140号)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总局令140号)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总局令140号)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
10、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总局令140号)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总局令140号)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11、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总局令140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总局令140号)(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
1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TSG Z6001-2005)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TSG Z6001-2005)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TSG Z6001-2005)第十条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
13、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TSG Z6001-2005)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TSG Z6001-2005)第十九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2,1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
14、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TSG Z6001-2005)第二十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TSG Z6001-2005)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15、 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TSG Z6001-2005)第二十三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部门予以注销。(TSG Z6001-2005)第二十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