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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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基础理论概论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5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三、法的分类 1.以内容来分可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 2.以制定机关和程序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依法治国,完

2、善经济法制建设 1.完善市场主体与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2.完善产权法律制度 3.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4.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制度 5.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 6.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法律制度合同法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

3、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书面、推定形式。合同的效力一、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期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一般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

4、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

5、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

6、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以上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

7、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

8、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

9、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

10、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

11、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

12、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

13、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14、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经济法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干预性、经济性、综合性、变化性经济法的内容 一、经济组织法:公司法律制度、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集体经济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经济法的内容 二、市场管理法: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城市房

15、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计量与标准化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济法的内容 三、宏观调控法:计划和统计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济法的内容 四、社会保障法: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优抚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计量法计量法概念 对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 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规范的法律计量法的

16、主要内容 一、总则: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二、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检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 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 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 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计量器具管理三、计量器具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 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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