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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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使职业教育更加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二章课程与学习年限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2、两种。(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实训课。(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本二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限选课为专业限制性选修课,是各二级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知识结构要求的若干门课程,学生应按规定选修;任选课为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满足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兴趣特长,体现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所开设的可供全校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

3、。第四条学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一贯制;对于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学习年限,学校允许学生分别在二至四年、二至五年和四至七年内完成学业。第三章学分第五条课程学分的确定(一)一门理论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而定。理论课程的学分以1618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二)实践课程按每周计1学分计算。第六条任选课学分规定(一)二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4分;(二)三年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6分;(S)五年一贯制学生任选课学分为10分。第七条素质教育学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达到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文

4、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专业活动与能力拓展等方面素质要求,获得素质教育学分20分。第八条奖励学分(一)学生在校期间通过高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社会认可的考级、考证、或获得市级以上各类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可奖励适当学分。奖励学分记入总学分,不可作为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但可作为任选课学分。(二)奖励范围及标准科研: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一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学术论文,可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申报,经科研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奖励4学分作为任选课学分,以“学术研究”科目记载;外语:高职学生通过英语国家四级者奖励2学分;通过英语国家六级者奖励4学分;专业证书:在教学要求之外,获省级以上专业技术等

5、级证书,奖励2学分;竞赛获奖:个人或集体获得市级以上各类比赛奖项者,经学校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其适当学分奖励,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创新创业奖励:个人或集体创业成立公司并经营1年以上者,经学校有关部门研究给予其适当学分奖励,以“创新创业”科目记载;专利奖励:获得专利授权的学生(署名前3),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奖励发明专利6学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2学分作为任选课学分,以“专利”科目记载。第九条总学分(一)二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为120学分左右;(二)三年制学生应修总学分为160170学分;(S)五年一贯制学生应修总学分为260280学分。第四章课程选修、免修与

6、补修第十条课程选修原则、程序及规定(一)一学期同开限选课与任选课的,先选限选课,后选任选课;(二)新生从第二学期开始任选课的学习,且每学期任选课程不超过2门;(三)凡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则不设班开课;(四)根据学校公布的选修课开课计划,所有学生通过数字化校园网在网上进行选课登记,或作改选、退选;(五)学校根据网上选课结果,确定开设课程和不开设课程并予以公布。选到不开设课程的学生,限选课可在同组开设课程中重选,也可在同组开设课中另选;任选课可放弃或另选;(六)未办理课程选修手续、选修后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七)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过的原专业培养计划中且已合格的课程

7、,在转入专业没有设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作为任选课学分记入学生任选课成绩。第十一条免修(一)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由国家或国家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认定成绩合格(按75分记录成绩)。(二)因转学、转专业或其它原因,先前取得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成绩),与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明,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成绩予以认定。(三)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及国防

8、教育课、体育课、实训(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践技术报告等原则上不得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获得相应成绩和学分。第十二条学生因转学或转专业后,在转出专业所学的课程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转出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第十三条应征入伍学生免修及成绩认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学生免修及成绩认定作出相应规定。(一)在校生或新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

9、现役复(入)学者,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军事技能、军事理论成绩以优秀或90分计,公共体育以良好或80分计);放弃“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和公共体育课”待遇的,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训练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二)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入伍新生凭退伍证和入伍经历总结报告获得毕业实习成绩和学分,入伍在校生凭入伍证和规范填写的毕业实习手册获得毕业实习成绩和学分,成绩以良好或80分计;放弃“入伍经历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待遇的,必须按照学校毕业实习相关规定完成实习方可获得相应成绩和学分。(三)学生入伍经历可折算6个公共选修课

10、学分,以“应征入伍经历”科目记载;放弃“入伍经历折算6个公共选修课学分”待遇的,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五章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五条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校依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确定考核方式。课程考核可根据课程要求,采取笔试、口试、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形式进行。第十六条成绩的评定(一)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计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及格)

11、进行评定和记载。其对应关系如下:五级分制与百分制: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含59分)。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二)学生各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构成。课程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二级学院(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适当调整比例,但期末考试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S)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L课程的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等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确定;2,课程平时成绩构成的权重及具体要

12、求,由任课教师在上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3.学生某门课程缺勤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在考试前一个星期由任课教师提名,教研室主任审定,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应于考试前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公示并告知学生。第十七条成绩复查与修正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得到成绩单后十个工作日内(遇假期顺延),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指定的教师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

13、误的,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填写成绩更改申请表,上报教务处予以更改。第六章补考、重修、缓考与旷考第十八条补考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安排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安排在下一学期期初进行,第二次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一)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二)缺考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S)各类实习实训。第十九条重修(一)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均应重修;任选课可重修、改选或放弃。(二)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重修申请,二级学院(部)初审后确定集中重修或跟班重修方式,报教务处审查后具体实施。第二十条缓考与旷考处理(一)学生因患重大疾、急症或突遇意外伤残导致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因直系亲

14、属去世需奔丧,或因学校安排任务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妥。(S)经批准缓考者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并取得相应学分。(四)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七章学习期限与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逐学年累计规定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由学生向所在

15、二级学院申请,二级学院(部)提出重修计划,并安排学习与考核,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学籍管理。第二十三条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一)经补考后统计,学生逐学年累计(休学时间除外)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规定标准学分的二分之一者;(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五条在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非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60%以上者(含6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八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未达结业资格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第二十九条结业生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肄业生离校后,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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