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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水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水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实行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管理,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着力解决部分水务技术人员政治站位不高、敬业精神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组织纪律不严、推动落实不力、质量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促使水务系统作风得到根本好转,推动全县水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三条本办法中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实施范围为水务系统事业单位评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任现职以来,存在下
2、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实行“高职低聘”,即降低一个层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发生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二)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及县水务局党组、所在单位具体工作安排中敷衍应付造成较大损失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单位管理,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三)在水费计征过程中优亲厚友、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在农业灌溉、农村饮水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中维修维护不及时、服务不到位,导致群众反响较大的。(五)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河湖日常巡查、水土保持、水旱灾害防御、水行政执法等工作中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六
3、)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礼品礼金或吃拿卡要索取好处的;违规经商办企业和挂靠资质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的;其他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移送司法机关和相关纪检部门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高职低聘”O(七)违反单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经通报批评无明显改善的;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在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时,提供虚假证件、虚假证明、虚假材料的。(A)除上述情况之外,有其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行为且造成重大影响,而又达不到解聘条件的,予以“高职低聘”。第五条“高职低聘”实施程序:(一)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存在的“高职低聘”情形进行调查核
4、实,在取得充分的调查材料后提出“高职低聘”意见,报县水务局党组审定;(二)县水务局党组派出专门调查组进行复核,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核查报告;(S)县水务局党组根据核查报告经集体研究作出“高职低聘”决定,视情节确定1-3年的低聘期限并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四)按规定程序报县人社局办理降低工资及相关待遇事宜。第六条“高职低聘”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载明认定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等内容。第七条低聘期满后,经单位考核,低聘人员工作作风明显改善、业务技能明显提升、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政治素质明显提升的,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县水务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再聘任到原层级专业技术职务。没有明显改善的,低一级岗位续聘3年。第八条县水务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股室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办法,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打击报复,对已发现的存在问题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理、拖延处理、隐瞒包庇的,将严肃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水务局负责解释。